暗標評審,專家責任邊界在哪兒
【實務探討】
暗標評審,專家責任邊界在哪兒
■ 本報記者 鄭楊
近日,一則關于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受罰的消息在業內掀起波瀾。在一暗標評審項目中,7名評審專家每人被處以2萬元的罰款,其中一個理由為發現某投標文件在字體、字號等格式排版上未嚴格響應采購文件要求。這一處罰決定迅速引發爭議,并將暗標評審中評審專家的責任邊界問題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支持者認為,暗標評審的核心就在于“匿名”,統一格式是防止投標文件“做暗記”,維護政府采購公平公正,專家失察理應擔責;反對者則質疑,在有限的時間內,要求專家對數百頁投標文件的細微格式問題進行“火眼金睛”般審查,是“吹毛求疵”,加重專家負擔,且處罰力度與過錯程度是否匹配也值得商榷。
這場爭議背后,是幾個亟待厘清的核心問題:在暗標評審中,將格式排版設置為實質性要求是否合理?評審專家的審查責任究竟應該覆蓋到什么范圍?面對日益復雜的采購項目,對評審專家的能力又該有怎樣的要求?
爭議一:格式排版能否成為“一票否決”的硬指標?
所謂“暗標評審”,指在評標過程中隱藏投標人身份信息,最大限度地減少人為因素干擾,防止評審專家出現傾向性評審,從而保證評審客觀公正。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務部相關負責人(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與傳統方式相比,“盲評”淡化投標人身份信息,更注重技術方案本身的優劣。不同地區、不同項目的暗標評審對投標文件格式的要求和標準可能存在差異,但通常會包含字體、顏色、排版、匿名要求等。
那么在該事件中,采購文件究竟能不能將字體、字號等格式設置作為實質性要求?
“在暗標評審的特殊情境下,對格式排版提出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主要是防范供應商以‘做記號’方式與評標委員會成員串通。如果招標文件規定供應商不按統一格式制作就被認定投標無效,我認為是可以認定投標無效的。”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一級律師、高級合伙人杭正亞表示,“這與《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中提到的‘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情況不同。暗標評審的核心目的是防范圍標串標,如果允許格式不統一,就為‘做記號’惡意串通留下了空隙,這關系到評審的公正性。當然,對于判定是否屬于‘做記號’串通要綜合判定,應當讓投標人說明為什么不按統一格式制作,看其說明是否能夠成立。”
然而,規定的合理性在實操中可能會遭遇諸多困境。安徽省寧國市港發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監事黃超對記者說:“如果只是簡單的與供應商綜合實力、技術方案、履約能力無關緊要的格式要求,導致優秀供應商因‘首行未縮進兩字符’之類的細節被淘汰,這無疑是劍走偏鋒。”他認為,這種過于形式化的要求,會讓投標人和評審專家都將過多精力投入“細枝末節”,反而偏離了科學、擇優的采購初衷。
值得關注的是,記者發現,2025年9月29日河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在河北政府采購網發布關于《河北省政府采購“雙盲”評審文件示范文本(2.0版)》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其中,在《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綜合評分法服務類項目》關于暗標的編制要求中,雖然仍保留了字體、排版要求,但刪除了“全部使用中文標點、不得有空格”等內容。
對此,資深政府采購專家王周歡認為,“統一格式”是保證暗標公平的技術手段,但“度”的把握至關重要。一般來說,可以對格式、編排等進行規定,但不能過分嚴格,以此變相限制或排斥供應商。畢竟規定的目的是“統一”,而非“刁難”。
爭議二:評審專家是否為格式問題的“終極校對員”?
在認可格式要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基礎上,第二個核心問題浮出水面:評審專家是否應對所有格式問題承擔全部審查責任?
黃超向記者介紹:“要求包括‘老’專家在內的評審專家們在短短幾小時內,對幾百頁甚至上千頁的投標、響應文件逐頁審視,確保每一段文字的字體字號都符合要求,這近乎是大海撈針,甚至可以說很大程度上是在‘看運氣’。”
中機國際招標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岳小川指出了更深層次問題。“供應商‘做記號’的手段層出不窮,如果僅以細微的格式不同就判定其有串標嫌疑,顯得刻意和牽強。評審專家的核心價值在于運用專業知識和經驗,對投標方案的技術可行性、合理性、創新性以及價格構成等實質性內容進行判斷。格式性問題完全可以通過技術手段解決,不應成為消耗專家精力的主戰場。”
爭議三:厘清責任邊界,專家究竟該對什么負責?
那么,評審專家的責任邊界究竟應該劃在哪里?多位專家認為,專家的核心職責應聚焦于“內容”而非“形式”。
王周歡認為,當格式問題真正觸及法律紅線時,對專家的處理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如果經過調查,確實存在利用格式進行圍標串標的證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規定對涉事專家進行處理是合法合規的。但前提是,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專家存在‘明知故犯’或‘重大過失’,而非簡單的疏忽。”
這意味著,專家的責任應體現在程序公正和專業判斷上。例如:是否嚴格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方法和標準進行打分;是否對所有投標文件一視同仁;是否發現了投標方案中存在的重大技術缺陷或價格陷阱;其評審意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依據。至于格式符合性這類本可自動化、標準化的工作,不應成為考核專家是否盡責的主要標尺。
面對當前的困境,專家們都提到了同一個方向:技術賦能。
黃超認為,這種責任分配讓專家承擔了本不應由他們承擔的風險。尤其在電子化政府采購以及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加持下,可以通過智慧輔助評審系統,有效防止暗標評審模式之下可能隱匿的“做記號”等問題。
“持續完善評審系統功能,嵌入標準化、結構化的暗標模板輔助工具,可以降低投標人因格式問題被否決的風險。”市交易中心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說,“比如借助技術手段實現投標文件格式標準化,避免投標文件格式不正確導致的廢標情況。再或者借助技術手段實現投標文件條塊化分割,對不同評審項隨機展現各供應商應答內容。”
“還可以用AI來統一識別和校驗投標文件的格式。”岳小川說,“系統可以設定自動篩查功能,在評審開始前,先由機器對所有文件的字體、頁碼、行距等進行一遍過濾,將不符合規定的文件直接提示或按預設規則處理。這樣既高效、準確,又能將評審專家徹底解放出來,讓其專注于價值更高的實質性評審工作。”
同時,技術的發展也對評審專家提出了新的能力要求。王周歡表示,“現在各地對政府采購專家還提出了‘具備無紙化辦公能力’的要求,未來專家也必須具備更多信息技術應用能力,熟練操作電子評標系統,這是大勢所趨。”
短評
這起專家因字體字號被罰的事件,映照出當前政府采購暗標評審制度在實踐中的尷尬與兩難。它在反映監管層面維護公平底線決心的同時,也暴露了責任分配制度仍需完善的問題。
尋找平衡點,或許是唯一的出路。一方面,需要尊重暗標評審的制度初衷,對破壞公平的行為保持零容忍;另一方面,也需體諒評審工作的現實難度,通過技術手段將人力從繁瑣、低效的格式校對中解放出來,讓專家的專業智慧真正用在“刀刃”上。明確專家的核心責任,加快評審流程的智能化升級,或許才是讓暗標真正回歸其保障公正、擇優本源的正確方向。
(鄭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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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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