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能否成為集采目錄“常客”
【問題探討】
合同能源管理能否成為集采目錄“常客”
■ 本報記者 吳敏
最近,小編收到一則讀者咨詢: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項目作為典型的綠色服務項目,單個項目金額大、周期長,是否應當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對于該問題,記者對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了統計分析并對政府采購多方當事人進行采訪,搜集了多方觀點以饗讀者。
項目現狀
據中國政府采購網,近半年來,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項目的公開招標公告共計116條,中標公告共計91條。
從這些公告發出的地域可以看出,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項目涉及江蘇、北京、山東、廣東、安徽、黑龍江、河北、四川、江西、湖北、遼寧、新疆、內蒙古、天津、山西、河南、上海、福建、云南等地。單個項目的預算金額下至幾百萬元,上至上億元。
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項目的采購主體包括學校、醫院、行政機關、高新技術園區等。而這些項目主要由社會代理機構承接。近半年來,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進行采購的項目較少,僅有以下幾個:重慶市第七人民醫院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項目委托重慶市巴南區政府采購中心采購,天津市薊州區中醫醫院及新建醫院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項目委托天津市薊州區政府采購中心采購,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項目、深圳龍華區委大院光伏和儲能系統建設管理服務項目、深圳市龍華區龍華職業技術學校光伏系統建設管理服務項目分別委托深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采購,等等。
從以上委托政府采購中心的項目可以看出,深圳市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項目較多,而這也契合了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2025—2026)(以下簡稱深圳集采目錄)的要求,即深圳市將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納入了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也就是說,深圳市所有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項目都將納入集中采購機構進行采購。
各方建議
臨近年底,各地正在密集出臺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是否符合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要求?法律規定什么樣的情形可以納入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又是如何看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七條規定,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第十八條規定,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對此,山東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認為,將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納入政府集中采購,既具現實意義也面臨挑戰。一方面,政府集中采購有利于統一標準、規范管理,形成規模效益,增強政府議價能力,有效節約財政資金;另一方面,集中采購模式需兼顧不同部門、區域的差異化用能需求,避免“一刀切”影響實施效果,建議探索“集中采購+個性定制”等靈活方式,在規范與效率間尋求最優平衡。
作為采購人代表,無錫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相關負責人金劍鋒認為,將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納入政府集中采購將更加正規,要求更高。但他也坦言:“就目前此類項目委托現狀來看,大部分地方集中采購目錄沒有將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納入其中,所以很多地方集中采購機構不接手這樣的項目,作為采購人而言,只能找社會代理機構承接。”
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原研究員馬正紅明確表示:“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理應納入集中采購目錄,深圳的先行先試給其他省份提供了重要參考。”他認為,在“雙碳”目標硬約束與財政資金精細化管理的雙重驅動下,公共機構開展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需求呈現上升趨勢。他指出,將其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具有以下幾大優勢:一是保障財政資金使用安全高效。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后,可通過統一的采購流程規范項目招投標環節,有效規避分散采購中可能出現的暗箱操作、價格虛高問題,確保項目資金流向透明、使用合規。同時,集中采購的標準化評審體系能更精準地篩選出技術實力強、運維經驗豐富的服務商,減少項目后期因服務商能力不足導致的財政資金浪費,實現“花小錢、辦大事”的財政管理目標。二是適配項目長周期管理需求。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項目的服務周期通常覆蓋設備全生命周期,從前期改造到后期運維的每個環節都需持續監管。并且,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項目服務年限長,需要穩定的履約保障機制。政府集中采購可通過約定標準化的履約條款(如分階段付款、節能效益考核、運維監督),為長期服務提供制度支撐,這與集中采購全周期管理的趨勢相契合。三是助力“雙碳”目標落地見效。公共機構作為節能降碳的示范主體,其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項目的實施質量直接影響減排任務完成進度。同時,集中采購形成的規模效應能吸引更多優質企業參與,加速節能降碳技術的迭代與應用,為公共機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提供堅實支撐。
但馬正紅也指出,傳統集中采購的規模效應多依賴“多項目批量采購”(如集中采購一批辦公設備),通過數量疊加降低單價。而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項目特征是“單項目金額大、項目數量相對少”,這種特點難以通過“多項目批量”形成傳統規模效應,需將“規模效應”的思維從“數量規模”轉向“管理規模”——即通過集中采購的統一標準、統一評審、統一監管,降低單項目的管理成本與溝通成本,形成管理層面的規模效應。他倡導,政府采購業內人士對這一創新舉措應多思考、多研究,逐漸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采購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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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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