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人工智能在政府采購中的職能定位
【從“輔助工具”到“決策核心”】
編者按:隨著生成式AI在自然語言處理上的突破,政府采購正迎來智能評審的新階段。那么AI在政府采購尤其是評審過程中應該充當哪種角色?是輔助評審與決策還是逐漸向解放采購人和監管部門獨立評審的方向發展?對此,本版邀請業內專家,探討AI在政府采購中的職能定位,分析AI在政府采購評審過程中從“輔助工具”向“決策核心”演變的可能性與邊界,為政府采購現代化發展提供建設性思考。
淺析人工智能在政府采購中的職能定位
■ 焦洪寶
近年來,人工智能逐步滲透到公共采購的不同層面。以阿爾巴尼亞任命AI“迪埃拉”擔任政府虛擬人工智能部部長為例,人工智能憑借高效的數據處理能力以及“不可收買”的廉潔形象,被廣泛引入公共采購項目評審等政府公共事務管理工作之中。在我國,已有國有企業在招標采購中引入無人智能評審系統以替代評標專家,部分地方集中采購機構也陸續試點智能輔助評標系統參與政府采購。可見,人工智能進入政府采購領域已是大勢所趨。然而,人工智能在政府采購中的職能定位,仍需更加明確的政策予以界定。
人工智能被寄予厚望
人工智能在政府采購領域的成長是一個漸進過程。在網絡信息技術和大數據技術的支持下,政府采購正逐步從電子化向數智化轉型。例如,歐盟在2014年發布的《公共部門采購指令》中要求政府為供應商在線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等認證文件,以方便供應商編制響應文件并參與投標。2025年8月,美國聯邦政府采購工作的主導機構——總務管理局,就擬建立由AI深度賦能的采購生態系統向業界征求意見。
仍以阿爾巴尼亞為例,該國較早引入ChatGPT的研發團隊共同打造國家電子服務平臺,實現在線公共服務與文件資料訪問,并在加入歐盟的談判中運用人工智能技術。該國總理表示,人工智能能夠客觀評估招標投標文件,避免出現諸如在隧道建設項目中要求投標人具備音樂系統建造業績等不相關的評審要求,也能排除人為干擾,防止對特定投標人給予優先對待。借助人工智能,政府有望將評定中標人的職責逐步交由人工智能負責,從而確保招標過程中所有公共開支百分之百透明。由此可見,人工智能不僅可在具體采購項目中輔助采購人進行評審決策,更有可能深度參與政府采購治理,推動從技術到制度的深層次變革。
人工智能職能定位不清容易帶來風險
作為以數據處理模型為核心的計算工具,人工智能依賴算法、算力、數據三大要素,但其應用具有明確的目標導向。以參與政府采購評審為例,人工智能的評審結論雖然是通過對投標文件符合性的客觀核查得出的,但所參照的數據信息來源未必經過準確界定與核實。如果人工智能在參與評審時,僅對招標投標文件本身進行核查對比,或結合外部大數據進行分析,結果可能出現不一致。此外,不同系統或訓練程度不一的人工智能,對同一份投標文件的判斷也可能存在差異。隨著技術進步,人工智能憑借高效的綜合信息處理能力,其評審的準確率自然會不斷提高,甚至有望超過人工評審的平均水平。
職能定位不清會導致人工智能在采購應用中面臨多重風險。一是信息泄露風險。人工智能將所有投標文件作為語言數據納入運算過程,在實現信息全部公開透明的同時,會獲取所有投標人在歷次投標中搜集和制作的包含各類商業數據的海量信息,其中可能涉及大量商業秘密。為完成具體采購項目的評審和對整個采購流程的監管,人工智能也會不斷在線搜集與采購項目有關的網絡信息,可能導致采購項目和投標人的敏感信息被泄露或濫用,加劇不正當競爭。二是運算錯誤風險。人工智能主要依賴語言信息處理,若未框定信息來源范圍,可能難以辨別信息真偽,影響運算結論的可靠性。三是被利用作為逃避責任的工具。如果將人工智能錯誤定位為“超級裁決者”,完全取代專家評審和采購人定標,直接采納其運算結果,并以“機器無法問責”為由規避主體責任,將嚴重損害政府采購的公信力。
人工智能職能定位的分層設計與風險防范
人工智能作為技術手段融入政府采購治理已不可逆轉。其作為智能工具賦能政府采購制度,需有清晰的角色設定。《國務院關于深入實施“人工智能+”行動的意見》提出,要“加快人工智能在各類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應用,提升智能交易服務和監管水平”。筆者認為,主要是從交易服務和監管兩方面加強人工智能的應用,故應圍繞這些內容對人工智能進行科學職能定位。
首先,人工智能可承擔政府采購中大量程序性和事務性工作。由于人工智能可全天候運行,能全程參與政府采購各環節,包括采購需求調查、文件草擬、答疑解惑等。通過預設程序,人工智能可高效處理重復性工作,并綜合運用語音、視頻等手段,營造更加公平、開放的政府采購市場環境。
其次,在提升采購交易效率方面,人工智能可發揮其大數據處理能力,輔助評審工作,篩查關鍵信息并開展數據分析,大幅減輕人工負擔。需要注意的是,在當前階段,參與具體項目評審對于人工智能而言仍屬創新性、一次性的任務,其運算結果難以重復驗證,故應將其定位為輔助人類決策的“智能工具”。即便人工智能作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參與評審,也應與評審專家共同完成中標候選人的推薦工作,以避免因完全依賴人工智能決策而帶來信息與算法安全風險。
最后,基于不受人為利益干擾的獨立性,人工智能可作為政府采購全流程的監督員,嚴格執行采購政策與評審標準,壓縮隨意裁量空間,成為反腐利器。人工智能可構建風險模型識別圍標串標嫌疑,結合市場數據分析投標報價的合理性,記錄異常評審行為,甚至自動回應質疑與投訴。如果對人工智能開放全流程政府采購監管系統且形成自動決策機制,則應將其納入高風險人工智能系統管理范疇,僅由政府部門負責運營,以防被外部操縱。
總之,人工智能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購的規范性與透明度,但其能夠參與的具體工作及所創造的價值,仍取決于能否在科學合理的采購制度基礎上實現精準的技術復刻。人工智能本身亦需持續研發投入,其功能設計應緊密結合預設目標,分角度、分層級明確職能定位,在成本、效益與風險均衡的框架下有序推進。
(作者單位:天津外國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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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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