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問題咨詢臺
日前,河南省洛陽市財政局副局長李靜向本報建議開設咨詢臺欄目,增強實務領域讀者和專家之間的互動。本報采納了她的建議,于本期開設該欄目,以期為業內讀者提供釋疑解惑、交流探討的平臺。歡迎讀者提出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困惑和問題,本報將邀請業內理論和實務專家進行解答。
本期問題:在實踐工作中,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含集中采購機構)對于財政投資的工程項目進行招標時是否需要具備工程招標代理和政府采購代理雙資質?(河南讀者)
本期解答專家: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
對于該問題,我認為,在目前的實際狀況下(非理想狀況),需要根據項目的監督機構而定。如果監督機構為財政部門(指招標監督),則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操作,集采機構代理時,不需要工程招標代理資質,社會代理機構則需要;如果監督機構是工程主管部門,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則代理機構必須具備工程招標代理資質,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般不會要求代理機構具備政府采購代理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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