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采購報》185期咨詢臺
本期問題:
處理投訴案件后要求恢復政府采購活動,是即時恢復還是等3個月后相關當事人沒有提起行政訴訟方再恢復?投訴處理期限為30個工作日,暫停期限為30天,兩者如何銜接?可否二次暫停?(廣東讀者)
本期解答專家:
上海市財政局國庫處副處長王周歡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58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在投訴處理期間監管部門未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的,不影響采購活動進行。投訴處理答復后應根據投訴處理決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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