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德安縣多措并舉嚴防公車腐敗
本報訊 為嚴防公車腐敗,江西省德安縣日前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配備和使用作出新的規定,明確公務用車實行定編管理,禁止以“換”、“借”為名占用企業和下屬單位的公務用車;禁止用貸款或攤派款項購買公務用車;禁止接受企業或下屬單位贈送的公務用車;禁止以下屬企事業單位或學會、協會等名義購買公務用車;禁止用公款購車以私人名義注冊登記。
據了解,按照有利于工作和厲行節約的原則,該縣對各單位原來配備公車定編數進行重新調整確定,科級單位配備公車標準控制在15萬元以內、排氣量在1.8升以下。公車使用8年以上的,可以申請更新,車況較好的適當延長使用年限。更換公車實行“以舊換新”的辦法,在舊公車處置完后且不超編的情況下,才能購置新車。在申請購車審批程序中,除縣廉政辦審核編制、財政部門審核資金外,新增加縣公車辦審核標準、公安交管部門提出舊車是否報廢審批程序。
該縣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經審批程序超編制配車。對超編制、超標準購置的公務用車,由縣紀檢監察機關予以收繳,財政部門予以拍賣或調配使用;對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不力,管理不嚴,導致攀比成風、公車私用嚴重的單位,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主要領導責任;對領導干部或非專職駕駛員駕駛公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車輛丟失的,按規定從嚴處理,本人必須承擔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桂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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