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投標保證金收取形式
◎ 文 李明姬
【案情】
在某采購中心組織的一次招標活動中,招標文件規定:本次招標共收取保證金1萬元整,投標保證金的形式應為在中國注冊的銀行出具的銀行本票(同城)、銀行匯票(異地);采購中心不接受轉賬、現金、轉賬支票或其他形式的保證金;如不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將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在投標保證金收取的過程中,采購中心共遇到以下幾種情況:其一,某位供應商帶了1萬元現金;其二,某外地供應商帶著一張1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其三,某外地供應商帶著幾天前從銀行匯款的證明單據,證明已經向采購中心交納過1萬元保證金。該采購中心財務人員遇到上述3種情況時都進行了拒收,3家供應商因此失去了投標資格。
【分析】
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第36條規定: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及交納辦法。投標人投標時,應當按招標文件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可以采用現金支票、銀行匯票、銀行保函等形式交納。投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招標采購單位應當拒絕接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針對本案中出現的3種情況,筆者結合國家相關法律分析如下:
第一,交納現金的顯然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招標文件屬于對投標人公平一致的法律文件,在文件中既然已經有明確的規定,那就是屬于不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行為,財務人員完全有理由拒絕接受。
第二,商業承兌匯票與銀行匯票存在很大的差別。從概念上來看,匯票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出票銀行,由出票銀行簽發的,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承兌匯票是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因此,采購中心如果接受商業承兌匯票會有一定的承兌風險,財務人員在處理這個問題時,可以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予以拒絕。
第三,供應商匯款到采購中心,認為保證金已經進入采購中心賬戶,采購中心不可以拒絕其投標。爭論的焦點是保證金是否有效。由于本案例中采購文件中明確寫出轉賬形式不接受,所以財務人員有充分的理由予以拒絕。事后,該供應商認為錢已經轉賬到采購中心賬戶上,本質意義上是已經交納了保證金,認為采購中心這種拒收行為失當,并進行了質疑和投訴。經過法律程序,監管部門最終還是認定此次供應商交納的形式無效,并裁定采購中心操作合法。
【啟示】
該案例對于思考和完善收取保證金的形式問題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政府采購法》和18號令中并沒有明確提出收取保證金的細則,各地采購中心在操作過程中也是五花八門,所以投標供應商在各處投標時的交納形式各不相同,他們往往不認真對照采購文件,憑經驗到各地投標,從而導致因保證金拒收而不能參加投標的事情時有發生。因此,保證金的收取形式最好能實現全國統一操作。結合本案例,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統一投標保證金的交納形式。目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投標保證金收取方式主要包括現金、現金支票、轉賬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銀行轉賬、銀行保函、保兌支票等形式,客觀來看,這些形式都有一定的風險:
現金。現金接受需要相應的專業識別,而采購中心既需要確?,F金安全,又必須盡快確認貨幣真實性,這很容易產生安全隱患和管理漏洞。
現金支票、轉賬支票。這種方式盡管方便了投標人參與投標,卻使采購中心面臨著資金安全風險。從資金流轉角度看,當投標人持此類票據來參加投標時,投標人的資金并沒有發生轉移,采購中心只能從形式上檢查支票是否符合要求,但對于資金的真實性,只有在資金到賬時才能檢驗是否有效,且銀行票據到賬還需1個至3個工作日,因此如果投標人的票據存在風險,采購中心并沒有相應的措施來規避風險。
銀行匯票、銀行本票。這2種方式都是銀行在收到申請人款項后簽發的支付憑證,因而具有較高的信譽,銀行保證支付,收款人憑持有的票據,可以安全及時地到銀行支取款項。
銀行轉賬。這種方式是投標人比較愿意接受的投標保證金交納方式。銀行轉賬一般無法精確確認保證金到賬的時點,而投標保證金的交納有明確的截止時間,這就要求財務人員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和銀行確認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是否已經到賬,需要銀行的大力配合,實現起來比較困難。
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這種方式下,投標保證金的資金真實性和安全性由銀行承擔擔保責任。但對于投標人來說,辦理這些銀行票據的手續比較復雜,同時由于許多中小企業因為預留資金和業務量達不到銀行規定的要求,銀行不予出具相應的銀行保函或保兌支票,從而失去參與投標的權利和機會。
因此,筆者認為,在進行投標保證金收取的過程中,采用接受同城的銀行本票和異地的銀行匯票的形式可以大大減少采購中心的風險,比較合理。
二是盡量采用在開標當天現場收取投標保證金的形式。政府采購一般是開標當天就出結果,所以在開標當天現場統一收取投標保證金比較合適。同時,現場統一收取也利于最后的退還,能更好地為投標人服務。
三是嘗試誠信保證金制度。由于很多投標供應商都是常年進行投標,針對一個項目每次都要交納保證金,可由供應商提出書面申請,經采購中心審核同意后,雙方再簽訂合同。供應商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資金匯至指定賬戶,財務憑合同和銀行轉賬憑據簽發《誠信保證金證書》。這樣供應商每次投標時,只要出示此證書就可以直接投標,既省去了很多的麻煩,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作者單位: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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