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與執行:明晰職責 相互支持
作為一名基層政采工作者,筆者發現,目前基層政府采購監管與執行的關系處理上有一些不好的傾向,一個是關系庸俗化,另一個是關系對立化。
關系庸俗化主要表現在監督管理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能,完全失去原則,對執行機構出現的問題也聽之任之,對發生的問題也是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產生這種關系庸俗化的原因是: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與政府采購的執行機構本身過去是“一家人”,執行機構是從財政部門分離出去的,所以不便監管、不好監管。
關系對立化主要表現在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與執行機構關系僵化,相互不配合、不買賬,互相進行指責。產生這種關系對立化的原因是監管部門和執行機構職責不清。
不管是關系庸俗化還是對立化,都是不正常的,都不利于政府采購事業的健康發展。
筆者認為,在政府采購的制度設計上,之所以將監管與執行實行分設,是充分考慮了政府采購工作的特殊性,同時也是與國際上行政管理模式的接軌。政府采購的監管與執行是政府采購工作的2個方面,它們是既對立又統一,是矛盾的統一體。
怎樣的關系才符合或適應監管的需要,而又有利于促進政府采購改革的順利進行呢?監管與執行的關系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這2個部門(機構)找準關系處理的平衡點、擺正位置,在法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使職權。
筆者認為,監管與執行部門要明晰職責、擺正位置。我國《政府采購法》和相關法規明確規定了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采購執行機構的職責。監管部門和執行機構在明晰職責的前提下,要擺正自己的位置。
監管部門要善于監督,執行部門要態度積極,接受管理。監督的威信不是靠一紙任命得來的,而是靠監管部門自身的素質、對法律的理解和嚴格的管理樹起來的。監管部門要勇于監督、善于監督,不要因“位”低而不為;執行機構也不能因“權”重而濫為,不管你“衙門”有多大,行政級別有多高,也是被監督的對象,要接受管理,要依法進行采購。
筆者認為,監管與執行部門在實際工作中,應相互尊重、互相支持。政府采購工作的發展,離不開各個方面齊心協力來共同營造良好氛圍,更離不開監管與執行的相互配合和互相支持,共同推進陽光操作規程的實施。(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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