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意見》
本報訊 記者張靜遠報道 4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轉發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監察部《關于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依據《意見》要求,各地規定中,凡涉及到招投標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都要納入清理范圍。對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擅自設置審批事項、增加審批環節、干預當事人自主權、增加企業負擔等違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內容,以及不同規定之間相互沖突矛盾的內容,要進行全面清理。各地須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由制定機關或者牽頭起草部門確定具體清理范圍,并提出清理意見。進度安排。需要修改、廢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各制定機關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廢止程序,并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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