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合經辦服務力推政府購買
新農合經辦服務力推政府購買
----財政部等4部門要求,在商業保險市場發育較為充分的地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公開招標確定經辦機構和服務費用
本報訊 記者李繼學報道 財政部、衛生部等4部門近日印發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經辦服務指導意見,要求商業保險市場發育較為充分的地區,應按照《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公開招標確定經辦機構和服務費用;在其他地區應當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遴選商業保險機構,并合理確定經辦服務費用。
該指導意見要求,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經辦服務,應當嚴格執行新農合相關政策要求,采取政府委托的方式,由政府相關部門與商業保險機構簽訂經辦服務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委托經辦服務周期原則上不得少于3年。各級衛生、財政部門會同保險監管等部門做好商業保險機構的遴選工作,并合理確定委托經辦費用。
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經辦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當地政府和商業保險機構均有合作意愿,并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責任;商業保險機構應當取得健康保險業務資質;商業保險機構應當在統籌地區設有分支機構,具備完善的服務網絡,能夠組建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管員隊伍,并在定點醫療機構設立即時結報點,具備遠程即時結報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不設立結報點;商業保險機構總部同意分支機構參與當地新農合業務經辦服務工作,并承諾提供相關支持。
指導意見要求,合理確定新農合經辦服務費用。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堅持保本微利的原則,綜合考慮委托經辦商業保險機構的服務成本、內容、質量等因素,合理確定委托經辦服務費用標準,并建立經辦服務費用形成和常規調整機制。在商業保險市場發育較為充分的地區,應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公開招標確定經辦機構和服務費用。公開招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綜合考慮商業保險機構經辦服務能力、承諾、價格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商業保險機構。
據了解,新農合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自2003年試點,特別是2009年深化醫改以來,籌資水平快速提高,呈現出持續健康發展的良好局面。截至2011年底,參合人數達8.32億。2012年新農合政策范圍內住院醫藥費用補償比例將不低于75%,最高支付限額不低于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的8倍且不低于6萬元。
記者從衛生部近日召開的媒體吹風會上了解到,我國部分地區從新農合試點開始就開展了委托商業保險機構經辦新農合管理服務的探索。截至去年,保險業經辦新農合縣市數量達到134個,委托管理資金46.3億元,賠付與補償1798萬人次、32.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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