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供貨整體質量仍有提升空間
本報記者 梁爽
截至4月中下旬,我國中央、地方各省市的新一年度協議供貨招標活動大多已經完成。自協議供貨制度執行以來,圍繞產品價格、后續服務、供應商誠信等方面的討論從未停止。作為IT類產品重要的采購方式,協議供貨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服務與管理問題備受采購當事人關注。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今年以來國內各政府采購監管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等部門紛紛出臺規定,采取相應監督及獎懲措施,力求在最大程度上提升協議供貨整體質量。
多措并舉治療服務頑疾
在中央,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簡稱“國采中心”)出臺規定,要求各中標人應同時公布公司總部聯系人、項目總協調人和各地區主管負責人的聯系方式。項目總協調人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采購中心并登陸電子系統進行變更。國采中心還要求各中標人授權的各地協議供貨商應符合招標文件數量要求。各中標人應全面核查中標產品市場價格,及時調整更新協議供貨最高限價。國采中心將對各中標人協調人信息、代理商數量、最高限價等調整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將記入誠信檔案,作為今后招標的評價依據。
在地方,四川省成都市政府采購服務中心為規范辦公設備協議供貨以及辦公電器定點采購的后期管理工作,要求協議供貨中標人及時對中標產品進行價格報備,及時公布項目聯系人或負責人的聯系方式,保證協議供貨中標產品的穩定性。為更好地督促供應商履行上述義務,該中心強調,相關供應商的所有違規行為都將記入誠信檔案,作為今后其參與政府采購招標的評價依據。郴州市在湖南省率先出臺了《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和定點服務商末位淘汰管理制度》,對本級政府采購協議供貨或定點服務范圍的供應商,經年度綜合實力評審排名靠后、記錄不良、業績或價格服務不優的上一年度協議供貨商和定點服務商一律實行末位淘汰,防止個別供應商重招標入圍、輕入圍履約現象的發生。
利用價格指數實現實時監管
在說不清的媒體價與摸不準的市場價的雙重夾擊下,政府采購相關部門在協議供貨產品價格與市場價格比對過程中遭遇了不少困難。此時,第三方價格檢測機構提供的客觀數據的介入恰好為解決監管部門這一難題提供了有利條件。
中國•中關村電子信息產品指數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我國已有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北京市、天津市、國稅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內蒙古自治區、山東省濟寧市、浙江省和湖南省正式采用了中國•中關村電子信息產品指數,對協議供貨產品價格進行實時監管。重慶市、上海市、安徽省也計劃采用價格指數進行協議供貨價格監控,準備工作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還有一些省市正在與價格指數進行積極接洽,調研引入價格監管的可行性。
誠信,供應商必須堅守
誠實信用是《政府采購法》明文規定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然而,在現實情況中,協議供貨供應商的誠信問題屢遭詬病。誠信,也成為協議供貨制度的頑疾之一。針對這一問題,各地采購監管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監察部門等機關近年來都給予了高度關注,并相繼出臺了一些措施加以整治。
近期,浙江省財政部門針對該省協議供貨價格進行了抽樣調查。據了解,此次抽樣調查共涉及5大類266款電子信息類產品。調查結果表明,有82款產品協議價明顯高于市場可比價格,特別是在便攜式計算機產品品目中,包括一些知名品牌在內的產品普遍存在價格虛高問題。
記者了解到,2010年7月,浙江省出臺了《浙江省政府采購供應商注冊及誠信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供應商誠信檔案和考核管理措施,要求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單位如實記錄和客觀反映注冊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誠信狀況,并實行動態管理,而此次的抽樣調查正是按《暫行辦法》要求開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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