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振全:從三方面認定“招投標買賣”現象
隱蔽的“招投標買賣”現象本質上屬于轉包行為,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
馬振全:從三方面認定“招投標買賣”現象
近年來,各地對城市建設投資規模不斷加大,審計機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審計機關在關注審減金額的同時,還應該關注“招投標買賣”的現象。
“招投標買賣”顧名思義就是A公司中標后,B公司(或個人)以高出中標價的價格購買工程的承建權,同時B公司以A公司名義進行施工。雖然這種現象比較隱蔽,但從本質來看,此現象屬于轉包行為,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
從實踐中看,轉包行為有較大的危害性。一些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壓價倒手轉包給他人,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形成“層層轉包、層層扒皮”的現象,最后實際用于工程建設的費用大為減少,導致嚴重偷工減料;一些建筑工程轉包后落入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包工隊手中,留下嚴重的工程質量隱患,甚至造成重大質量事故。雖然這種買賣不是層層“扒皮”,但是購買人高出中標價買這工程,要想賺錢,就得犧牲工程質量,和層層“扒皮”的性質并無兩樣。
承建人打著中標公司的名義進行施工,所以此類“買賣”行為比較隱蔽,一般情況下察覺不到,在審計實踐中可以從3個方面綜合認定:一是核查承包的主體是否變更或實際上已變更,與工程投標時、申報質量監督和施工許可時的主體是否一致;二是核實現場管理人員的實際到位情況以及與承包人是否真正存在隸屬關系,與招標文件中施工管理人員是否一致,從相關工程資料審查是否存在一人多崗,代替別人簽字的現象;三是核查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執行的承包合同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否一致。此外,審計機關還應聯合紀檢和相關主管部門對此行為進行徹底排查,并納入工程專項治理中,維護發包人的利益,維護建設市場的秩序。(作者單位:江蘇省新沂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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