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云峰:競爭性談判的適用情形
競爭性談判系列談(二)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情形
龔云峰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30條的規定,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為:(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3)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針對這4種情形,筆者逐一分析如下:
情形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這種情形可以分成3種類型:一是招標后沒有供應商參加投標。二是雖然有供應商投標,但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沒有供應商能夠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三是第一次招標失敗后,重新組織招標,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或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仍然少于3家。
結合3種類型分析,第一次招標如果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或者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是1家或2家,就不能適用競爭性談判,應該重新組織招標。重新招標時,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或者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若達到2家,可以適用競爭性談判;若只有1家,則可以適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只有在招標后沒有供應商參加投標或者沒有供應商能夠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時,才適用競爭性談判。但在招標時沒有供應商參加投標或者沒有供應商能夠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而采用競爭性談判時,為什么就會有供應商響應或能夠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呢?
筆者認為,此情形說明招標文件中存在不合理的條款,所有供應商都無法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應當對招標文件中的內容重新進行修改,但招標采購單位又無法把握自己的合理需求,需要與供應商進行談判,進一步明確需求,才能達到既滿足自己的需求、供應商又能響應的目標。競爭性談判允許在談判過程中對談判文件進行實質性修改,有利于實現其目標。
情形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這種情形也可以分成2種類型:一是采購項目的技術要求太復雜,采購人無法在招標文件中詳細闡明自己的實際采購需求。二是由于某種客觀原因,采購人的需求一直存在不確定的因素,或者存在著多種可選擇的需求方案,但不同的方案之間存在著排他性。
制訂招標文件的前提必須是采購人的需求明確,即采購人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在無法明確需求時,采購人需要通過與供應商進行談判,借助供應商的專業知識,才能真正明白自己的需求。但筆者認為,采購人不宜總是使用這種情形,因為需求是否能夠明確,與前期的市場調研密切相關,對于大多數采購項目而言,技術并沒有復雜到不能確定具體要求的程度,尤其在當今信息化水平如此發達的情況下。只有一些專業性很強、工程浩大、涉及高端技術的采購項目,才能稱得上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
情形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這種情形不僅適用于不可預見的突發性采購需求,而且對一些采購金額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沒必要采用招標方式的貨物或服務類項目,也非常適用。由于采用招標方式至少有20天的等標期,加上編制招標文件的時間和中標結果公示期,正常情況下,整個招標過程需要40天左右的時間,這顯然不能滿足一些緊急采購項目的需要。同時,招標方式對招標文件的制訂、招標程序的組織、評標委員會的組成都有嚴格的規定,普通小項目也完全沒有必要嚴格按照招標方式執行。對于大多數金額小、需求明確的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是比較合適的一種采購方式。但筆者同樣反對采購人利用委托制的缺陷,人為造成采購時間緊張、刻意規避公開招標的情形。原則上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已經安排的項目,不應出現此種情形,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在審批以此為理由申請競爭性談判的采購項目時,應重點審查其時間安排的合理性。
情形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筆者認為,這種情形與第2種情形相似,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系。正因為需求的不確定性,才造成價格總額的不確定性;同時也因為價格的不確定,如采購人無法確定采購項目是否突破預算,才造成需求的不確定性。適用此情形的競爭性談判,很容易造成采購人以用完預算為標準,而不是以滿足實際需求為標準決定最終成交供應商的情況,這非但不能節約財政資金,反而會使社會公眾對政府采購產生“只買貴的,不買對的”的印象。因此,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在審批以此為理由申請競爭性談判的采購項目時,應重點審查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原因。(作者系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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