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外生枝”的投訴該咋處理
供應商投訴時新增了質疑時沒有提及的事項,監管部門受理投訴時又發現了投訴中沒有提及的問題----
“節外生枝”的投訴該咋處理
本報記者 賈璐
一個不怎么起眼的小項目卻牽扯出了多個難題。
某采購代理機構組織一場公開招標,只有2家供應商投標。根據采購人申請,經財政部門同意,該項目改為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認定A公司的產品不能滿足談判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于是推薦B公司為成交候選人。
結果出爐后,A公司單就資質問題提起了質疑,認為B公司存在資質不符現象。因對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意,A公司隨后向財政部門投訴。除了就B公司資質事項進行投訴外,該公司還對質疑時沒有提到的事項進了投訴,即其產品屬于國產品牌,符合國家首購和訂購的相關要求,應該被作為首購產品采購。
財政部門在受理投訴時還發現了一個供應商投訴中沒有提到的問題,談判小組在只有一家供應商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將其直接推薦為成交候選人,存在明顯違法現象。
由質疑到投訴、再到投訴受理,每個環節都“節外生枝”,引申了其他問題。碰到類似事件,監管部門該如何處理?
不受理,但要全面調查
從質疑上升到投訴環節,很明顯,供應商的投訴事項比質疑事項增加了。那么,對于未經過質疑的投訴事項,監管部門是否應該受理?
觀濤律師事務所律師高虹靜介紹說,《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10條、《財政部關于加強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財庫【2007】1號文)中都規定,投訴事項不能超出質疑事項,所以未經質疑的事項是不能進行投訴的。
“無質疑投訴可以不受理,但是作為監管部門,必須對其進行調查處理。”江蘇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處長吳小明分析說,依據《政府采購法》第13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因而,審查未經質疑的投訴事項和超出投訴的事項是監管部門在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管職責。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師也認為:“監管部門具有監督管理權,完全可以主動審查未經質疑的投訴事項及超出投訴的事項。”
在吳小明看來,監管部門審查超出投訴事項之外的問題,很具有現實意義。據她介紹,在實際工作中,有些供應商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并不精通,因此對某項目的投訴常常無法覆蓋此項目的全部瑕疵。如本案中A公司作為投訴人只針對中標人的資質和本公司產品應是首購產品提出投訴,卻忽略了本案談判程序明顯違法的情況。而監管部門對投訴相關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就成為其履行監管職責的題中應有之義。
視問題分別處理
投訴“節外生枝”,處理起來也就更為復雜。那么,合法合理的方式是什么?
高虹靜認為,監管部門在受理未經質疑即投訴的事項時,應當責令供應商針對未經質疑的投訴事項修改投訴書;負責受理未質疑的投訴事項后,作處理決定時仍按照無效投訴處理。
據吳小明介紹,實踐中,盡管在處理投訴事項會對相關項目進行全面審查,但在針對投訴進行答復時,是就事論事的,也就是僅對供應商的投訴事項進行答復。
那么,超出投訴的事項又該如何處理?上海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副處長王周歡表示:“監管部門可以審查超出投訴的事項,但在具體處理過程上,應當對超出投訴事項發現的問題進行另行認定,而不應與投訴事項發現的問題一并處理。”
在具體的處理方式上,吳小明認為,應按照性質分類處理。
對于明顯違法違規事項,《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25條明文規定: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及其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供應商有違法行為,本機關有權處理、處罰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處罰;本機關無權處理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而對于屬于不違法但可以改進的情況,江蘇省的做法是:實行反饋機制。據吳小明介紹,這種機制借鑒了紀檢監察部門的做法,在處理投訴時,他們會要求投訴事項相關當事人在15個工作日內對被投訴的原因及改進措施進行書面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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