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政府服務采購的主要特點(上)
【BASS杯服務類政府采購有獎征文⑤】
歐盟政府服務采購的主要特點(上)
陸渝
在政府服務采購方面,歐盟起步比較早,逐漸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法律標準、采購體系和運作規則,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建立了以《指令》文件為特征的公共采購法律體系。
歐盟關于政府公共采購的規則采用“公共指令”這種法律形式有效協調并統一其成員國國內的有關立法。在這個法律體系中有4部指令是關于政府采購的實體性法律,包括《供應指令》(貨物采購指令)、《工程指令》(公共工程采購指令)、《公用事業指令》(公共事業采購指令)和《服務指令》(公共服務采購指令)。有2部是程序性法律,包括《公共救濟指令》和《公共事業救濟指令》。這6部指令是適用于歐盟范圍內的公共采購的主要規則。其中,涉及服務采購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公用事業指令》和《服務指令》2個指令。
《服務指令》即關于授予公共服務合同的程序的指令,專門針對與政府機構有關的公共服務領域。該指令于1992年頒布,旨在促進公共市場服務自由化,統一規范公共服務采購行為,在服務類采購方面,規定了適用范圍、采購門檻、估價方法、采購程序、采購方式和信息發布要求。
《公用事業指令》即關于協調有關水、能源、交通運輸和電信部門采購程序的指令,不僅涉及服務,還涉及公用工程與供應,并且主要是針對公用事業公司的。2004年3月,歐盟修訂合并3個規范貨物、服務和工程采購的指令,頒布了《關于協調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程序的指令》,也修訂了《公用事業指令》,頒布了《關于協調水、能源、交通和電信部門采購程序的指令》。這2個新指令自頒布之日起生效。歐盟成員于2006年1月31日前根據新指令修訂了其國內有關法律法規。
二是服務采購范圍與服務分類界定比較清晰 。
在國際范圍招標中,特別是對服務項目范圍的招標,各國法律都根據其參加的條約、協議規定或根據互惠對等原則進行一定的限定,以保護本國投標人的利益。歐盟在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時,承諾適用于協議條款的服務范圍是:銀行及金融、保險、衛生服務、道路運輸、鐵路運輸、城市運輸、海洋運輸、內陸水運、港口、機場、旅游、客貨運輸、賓館和餐飲、維修、研究及開發、健康和住房等。
歐盟把服務分為優先服務(priority services)和剩余服務(residual services),剩余服務旨在把優先服務所不能覆蓋的其他書面服務合同門類都囊括其中。在《服務指令》中,所提到的服務共有27類。優先服務必須嚴格按指令執行,剩余服務要遵守非歧視和透明度原則。
《服務指令》覆蓋了所有不適用《工程指令》、《供應指令》和《公用事業指令》,為了金錢利益而簽訂的書面合同。該指令對服務特許權合同沒有規定,但是歐盟委員會和英國當局認為服務特許權合同不適用該指令。
《公用事業指令》適用于由締約機構簽訂的建筑或土木工程、產品供應以及相關活動的服務提供合同,這些合同具體包括框架協議、服務合同、設計競賽、工程管理合同和工程特許合同。服務特許合同也不適用于該指令。
雖然2個指令包含的服務門類比較齊全,但仍然會面臨難以區分一些服務合同是否應該適用的問題,因此,這2個指令都規定了一些不適用指令的合同。如《服務指令》中規定:對于供應和服務混合合同,若服務部分價值超過總價值的50%,則適用《服務指令》,否則適用《供應指令》;工程和服務混合合同,如果服務不是為了履行工程合同的需要,就適用《服務指令》。[作者單位:昆侖海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三是歐盟政府服務采購門檻為20萬歐元,估價方法體系較為完善 。
1.歐盟公共服務指令明確規定了服務的采購門檻
歐盟《服務指令》的采購門檻規定是其扣除增值稅后的估算價值不少于20萬歐元的公共服務合同。在合同文件中,締約機構可以要求投標人在其標書中表明他可能打算將合同的多少份額分包給第三方,這種表示不應損害主要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歐盟《公共事業指令》的采購門檻是超過60萬歐元的電訊供應及服務合同和價值超過40萬歐元的其他供應及服務合同。
歐盟采購實體主要是規范合同的主體,即必須對外進行招標的機構。作為必須進行招標的公法人,具體包括國家、區域或地方機構,公法管理的機構,以及由一個或數個上述機構所組成的聯合體。上述區域或地方機構相當于我國的地方政府,公法管理的機構相當于我國的事業單位。
公共服務合同是指采購實體與締約人,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之間為獲得金錢利益而提供工程,供應或服務的書面協議。
歐盟政府采購的最新門檻金額規定從2008年1月開始實施,金額不含增值稅,適用歐洲理事會法規1422/2007(L317/34 5/12/07),英鎊同等值則在C301/07 13/12/07中出版。
2.歐盟服務采購合同估價體系相對比較完善
歐盟在對合同進行估價時,考慮的是服務提供者的估計補償總額。
整體估價原則:為防止采購實體在計算合同總額時通過分割合同或選擇估價方法來逃避協議,歐盟制定了特殊原則,規定既不能采用選擇單項合同估價的方式,也不能將采購需求化整為零來規避政府采購。如果將服務劃為幾個部分,每一部分單簽合同,那么每一部分的服務合同價值需匯總計算。
特殊處理原則:歐盟在評估特定的服務時,有特殊的原則。
如:關于保險服務,需考慮到應付的保險費;關于銀行服務和其他金融服務,需考慮到收費、傭金和利息及其他類型的報酬;關于涉及設計的合同,需考慮應付的收費或傭金。另外,獎金或參加報酬超過20萬歐元的設計競賽也適用服務指令。
底限控制原則:如果單項服務合同扣除增值稅后的估計價值低于8萬歐元,如果這幾個服務合同的價值和不超過總價值的20%,則不適用該指令。公用事業指令也有禁止分割合同和采用特殊計算方法規避指令的規定。該指令中規定如果合同分為幾個部分,某一部分的價值低于10萬歐元,只要這部分的價值不超過總價值的20%,就不適用該指令。
上限控制原則:對于沒有明確總價款的采購,歐盟專門制定了特殊的合同估價方式。
如在合同不規定總價的情況下,在合同無期限或期限超過48個月的合同,其價值是每月分期付款額乘以48。(作者單位:昆侖海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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