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服務類政府采購的路徑分析(下)
【BASS杯服務類政府采購有獎征文④】
推進服務類政府采購的路徑分析(下)
章輝
服務類政府采購方式選擇
2003年到2010年間,我國服務類政府采購方式的構成中(見表),公開招標是主要的采購方式,且呈現不斷擴大的趨勢,由49.90%擴大到66.26%;單一來源采購的比重也在逐步提高,由10.02%提高到13.84%,且由2003年占比最小的采購方式上升到2010年的第二大采購方式;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等采購方式的比重均呈現不同程度的下降??梢?,服務類政府采購方式的構成符合《政府采購法》關于“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的規定。但該規定并沒有區分貨物、工程和服務不同采購范圍的特點,而對于服務類采購,如果也強調主要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未必合適,尤其在我國當前服務類供給市場不發達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因此,推進服務類政府采購,在采購方式選擇方面必須考慮服務類項目的特性。
1.服務類政府采購方式的選擇理念
《政府采購法》雖然規定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但也規定了“因特殊情況需要”的例外。筆者認為,對于服務類政府采購方式的選擇,要大膽運用該“例外”規定,要破除首要考慮公開招標的思維定式。因為公開招標的有效性得以發揮是有前提條件的,即市場上供應商眾多、不同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基本具有同質性、產品主要是有形的、產品成本信息具有對稱性、委托代理風險較小、采購對象不具有緊迫性。顯然,服務類采購不完全滿足這些條件。
服務類政府采購方式的選擇理念應是:在采購實踐中,應該把采購效果放在第一位,采購方式或形式都是為效果服務的,不能用方式或形式來限制和影響采購效果。只有基于這一理念,在服務類政府采購中,才能根據市場的變化和服務類采購品目的不同特點,靈活運用各種采購方式,提高采購效率。特別是當采購機構發現每一種采購方式單獨使用都有一定的缺陷時,應允許把多種采購方式組合使用,以彌補各自的缺陷。
2.服務類政府采購方式的選擇原則
鑒于服務類產品大多具有無形、成本不確定且成本信息不對稱、專業性較強的特點,尤其是當前我國服務類中介組織尚不發達的情況下,服務類采購方式的選擇應側重于按需采用、合作共贏與規范發展的原則。
按需采用原則就是要根據服務類品目的不同特點,靈活選擇采購方式。對于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服務類產品,如專業性咨詢與援助服務,宜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對于供應商有限,產品具有同質性的,宜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筆者認為,競爭性談判和邀請招標方式相對于公開招標方式更適合于服務類采購項目。實踐中也經常存在服務類采購項目由公開招標方式改為其他方式的情況。以2010年為例,在邀請招標采購方式中,有15.4%是由公開招標變更而來的??梢?,按需采用原則不僅有利于避免采購方式在執行中的變更而給工作帶來的被動,而且有利于提高采購效率和維護政府采購的嚴肅性。
合作共贏與規范發展原則要立足于我國中介服務市場不發達的現狀,體現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功能,在服務類項目采購方式選擇時要強調服務的質量和資金使用的綜合效益。從長期來說,中介服務市場的日益發達必將有益于服務類采購的發展和政府職能轉變。
服務類政府采購履約管理
與貨物、工程類政府采購評審不同,大多服務類采購評審時采購人只能對采購對象有一個描述性的要求。服務類產品能否達到采購人的要求,存在不確定性。因此,對于服務類采購,應加強對供應商的履約管理,盡可能避免或降低不利因素對服務效果的影響。
1.構建簽約供應商的跟蹤信用評價體系
該體系的主要功能是:將服務類供應商的履約表現通過指標量化并打分,再根據分值的高低將供應商區分為不同等級,作為決定供應商是否退出供應商庫或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主要參考依據之一,從而約束供應商行為,鼓勵供應商認真履約、提高服務質量。
合理設計簽約供應商跟蹤信用評價體系的指標,保證評價體系的科學性與可操作性是該項體系能否得到有效推廣的關鍵。筆者認為,評價指標的取舍應遵循寧簡勿繁、易于采集、便于操作、反映客觀全面的原則??梢栽诤贤瑘绦?、產品驗收、售后服務等一級指標下,再根據不同服務類產品設計二級指標,如在售后服務一級指標下,可以設置服務效果、服務態度、服務時效等二級指標。
2.完善服務類政府采購的信息反饋制度
該制度有助于及時、全面了解和掌握履約情況,減少投訴和工作失誤,有針對性地提高采購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有助于備案各服務類采購的成功經驗和教訓,防范與避免前期采購風險重演。
服務類政府采購信息反饋主要包括供應商反饋、采購人反饋與評審專家反饋3個方面。由于不同信息反饋主體對政府采購活動所關心的內容不同,因此,針對不同主體所設計的信息反饋表也有所差異。通過綜合分析各類主體對某服務類采購活動的信息反饋,可以大致得到一個關于某服務類采購履約情況的認識。(作者系上海金融學院財稅與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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