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展服務外包之惑
編者按:4月,在《中國政府采購報》組織的服務類采購專題座談會上,中央某局一位代表提出,采取以會養會的方式,即協辦方通過收取參會企業的參會費的方式取得資金來支撐會展,這樣的項目是否要實行政府采購?該問題經報道后,引起網友熱議。
中央單位舉辦會展類活動并不鮮見,而在近幾年的審計報告中則可以看到:某單位舉辦交易會項目沒有按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進行招標,而是直接委托給有關企業。那么中央單位舉辦會展類活動究竟應該怎樣操作?本期話題特別關注會展服務外包,請業內專家來為讀者解疑釋惑。
采取以會養會的方式組織的會展項目,要不要實行政府采購?---
會展服務外包之惑
本報記者 張靜遠
自收自支的項目是否要納入政府采購管理?
中央某采購單位向記者陳述他們的遭遇:一些傳統會展項目歷來由該局主辦、委托會展公司承辦。委托公司在承辦活動中采取以會養會的方式作為會展資金,該局不撥錢也不收錢,這個慣常做法近幾年遭受了質疑。
乍一看,事情的確讓人納悶。北京齊致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明德表示,上述采購人單位與委托公司之間的合同屬于合作合約,并不是商業合同,合同的簽訂并不意味著甲乙雙方有采購行為發生,所以找不到要納入政府采購管理的依據。
“這種以會養會的前提本身是不合適的。”對此,北京服務外包企業協會高級顧問陳剛則持強烈反對意見。在陳剛看來,展會的目的在于服務性,如果將盈利性作為它的內容之一,就很可能變味。“一些原本可能參展的優秀企業是不是就因此不能加入會展了呢?在運作中甚至會出現交錢就可以參展的現象。”陳剛將視點聚焦在了會展業最本真的行業需求上。
而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副所長羌建新則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反對這種直接委托的方式。“采購人單位將會展業務委托給某家會展公司去經營,這類似于特許經營。選擇這家公司的過程應該是公開、公平、公正的,而不應當是憑某種經驗直接委托。”
對此,南開大學教授何紅鋒則進行了進一步闡述。在何紅鋒看來,這種近似于特許經營許可的方式,達成了將民間資金作為財政資金來使用的作用。“他們雖然用的是民間資金,但是做的是公共項目。打個不太恰當的比方,這有點類似于從民間借了一筆錢作為財政性資金使用,邊借邊還。從這個角度分析,這筆錢應當納入財政性資金的管理,這次會展的經濟活動也應當按政府采購進行規范。”
然而,對采購人單位而言,被審計曝光上述行為,簡直就是“躺著中槍”——這些做法和往年相比沒有任何變化,行為中也似乎沒有什么明確的違法跡象,怎么就“中槍”了呢?
帶著問題,記者找到了曾參與類似案件處理的觀韜律師事務所律師高虹靜,她認為以會養會這種方式不符合國家財政管理對行政、事業單位收支兩條線的一貫要求。據悉,所謂收支兩條線是指政府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等財政非稅收入的一種管理方式,即有關部門取得的非稅收入與發生的支出脫鉤,收入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支出由財政根據各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標準核定的資金管理模式。是針對預算外資金管理的一項改革,其核心內容是將財政性收支(預算外收支屬于財政性收支)納入預算管理范圍,形成完整統一的各級預算,提高法制化和監督水平。據她介紹,比較合適的做法應當是:采購人單位將舉辦會展活動所需要的財政性資金列入當年預算。如需以會養會的,則應當依照合法的行政性收費申請途徑申請該收費項目,收費收入納入財政性資金管理。收支兩條線的方略不僅能夠鎖緊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同時也讓其潛在的不合法行政行為成為無本之木。
對于類似案例的避免機制,陳剛還提了一項建議:“我建議采購人單位將自己的常規性展會招商做頂層設計。采購單位需厘清他們的常規性展會都包括哪些,要做到什么級別,什么時間做,預算多少,哪些內容需要外包等等。依據這些內容,采購單位可招一家公司負責全年業務代理,或通過比選的方式確定本單位的入圍代理服務商。采購人單位結合自身特點作出的頂層設計能真正起到規范局部市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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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問題,上海、天津、貴州等將會展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省市都要面對。據上海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副處長王周歡介紹,自2010年上海世博會之后,會展便列入了該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然而目錄及其配套相關文件都未提及會展類服務采購的詳細范疇。“會展類服務采購的管理目前還在探索中。”王周歡說。和上海一樣,天津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處長栗慶林告訴記者,天津并未提出采購人需將會展的服務與實施剝離開來等詳細管理要求。
會展采購實施詳細要求的缺失,是否意味著采購人單位與會展公司之間的合作模式就失去了規范呢?如前文案例所述,會展公司是否可承擔會展項目的展位收費、貨物采購等工作?
對此,記者采訪了廣西云龍招標有限公司正在負責2012旅博會開幕式設計與實施和主場搭建設計與實施采購的陳先生。據他介紹,目前會展公司承擔業務的方式有2種,一種是承擔會展設計,這屬于傳統意義上的會展服務,公司以策劃方案投標;另一種會展實施,即采購會展所需的隔斷、展板等相關貨物。這類工作可能由前一家承擔設計的公司同時承擔,也可能是采購單位自行進行貨物類采購。
倘若上述2類采購均由某一家會展公司來操作,誰能保證該公司會將財政性資金用得恰到好處?
據一些業內人士介紹,會展公司受業主委托,控制資金的主要渠道是向業主提交預算。預算一旦生效,采購單位就按其預付資金給服務公司。業主在驗收環節考量會展公司在這個“拿別人的錢替別人辦事”的過程中有無以次充好的違約行為。這個環節里,審計工作是外包公司自己的事兒,對員工的采購工作進行監督屬于公司維護自身利益的行為。“這是一種成熟的市場化運作方式。采購人單位本身不具備舉辦會展的職能,將會展服務外包給更加專業的會展公司,以期收到更好的效果。”陳剛給記者舉例子說,奧運會期間的食品采購就是委托一家名為奧瑪特的美國公司來負責。“這家公司的過人之處在于,他們有能力建立食品回溯機制。即每種食物的采購渠道都非常清晰透明,哪個環節哪種食物出了問題,很快能夠追究到相應供應商。”
“而您說的拿別人的錢給別人辦事導致資金使用率不高的問題,傳統政府采購中也是存在的,對此,政府采購歷來都有一套供應商誠信制約的辦法,一些不遵守合約的供應商可能會在某一段時間內被踢出某個政府采購市場。這就是說,商業公司在進行不正當操作時要付出更高的機會成本,這對他們而言是很不劃算的。”陳剛說。
“我比較贊同陳剛的觀點。目前我市會展服務采購的一些項目就是全權外包給會展公司來操作的。”栗慶林說。 (張靜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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