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量販式”準入的深遠意義
◎ 徐正
在經歷了發展初期的“粗線條”之后,政府采購代理市場迎來了深層次優化調整的契機。筆者認為,財政部第61號令的實施恰恰是此次調整優化的一個源頭起點。
第一,財政部第61號令對于行政認定行為本身具有重塑的意義。
在過去的幾年,政府采購代理市場快速完成了“原始積累”的過程。目前,全國已有600多家甲級代理機構和約2000家乙級代理機構。這種規模增長一方面與政府采購的客觀發展需求有關,另一面也與市場準入條件的設置要求較低有關。有人曾形容部分地區的代理資格認定屬于“批發式”認定,此行為客觀上導致了代理機構水平參差不齊的現象。而財政部第61號令收緊了代理資格認證的閘口,將使部分地區“量販式”的政府采購代理資格認定成為歷史,使代理資格認定的行政行為進一步得到規范。
第二,完善的市場準入和運行監管為代理市場良性發展奠定了基礎。
在過去,部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因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一些違法、違規問題,而飽受社會質疑和詬病,這種局面的改變,需要將代理市場的發展重心從數量集成轉向質的優化。財政部第61號令的實施,通過加強市場準入監管和事后懲處機制,將使代理市場運作的約束機制更為完善,使代理主體更加注重強身健體,提高自身素質和行為規范。
第三,從長遠的影響來看,一個日漸成熟的政府采購代理市場將為實現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格局的全面優化提供可能。
經歷幾年的發展,作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兩大構成,社會代理機構與集中采購機構體現出了兼容并行的格局。一個成熟的代理市場本身對集中采購機構發展也有著促進作用。不論是官辦還是民辦,不論是事業單位還是企業,不論是主渠道還是非主渠道,也不論是黑貓還是白貓,只有在良性競爭中發展才能形成集中采購機構與社會代理機構比翼齊飛的格局。這如同股市一樣,只有品質和業績兼優的股票,才有望被青睞并長期持有。
當然,實現政府采購代理市場優化發展遠非完成“原始積累”這般簡單,其最終落腳點還在于市場代理主體的發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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