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定期審查認定甲級代理機構資格
本報訊 記者王珅報道 省級和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的責任范圍如何劃分,新舊辦法如何銜接,代理機構申請資格認定的時間是否固定……為進一步貫徹實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第61號令),做好新舊辦法的銜接工作,財政部日前出臺了《關于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財庫【2010】133號,以下簡稱《通知》),并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明確。
記者從財政部了解到,于近日出臺的《通知》針對財政部第61號令的實施,對具體操作中的許多問題作了詳細說明。并通過10余張表格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樣式、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申報材料的具體要求及代理機構的承諾函等進行了統一和規范。
根據《通知》,從今年12月1日起,財政部將定期集中對甲級代理機構進行資格審查認定,代理機構申報材料的遞交時間為每年6月1日、11月1日開始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規定,申請甲級資格的機構需要登錄中國政府采購網的“資格申請”專欄進行申報。同時,需將相同的書面申報材料加蓋公章報送財政部,申請有效時間以收到書面材料時間為準。乙級資格認定工作的具體程序和要求,由省級財政部門參照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申報材料的具體要求確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代理的業務范圍包括政府采購法規定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業務及政府采購咨詢服務業務。
針對新舊辦法的銜接問題,《通知》明確,凡資格證書在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期間到期的甲級代理機構,財政部將繼續接受資格申請,并按第61號令進行資格審查認定。對乙級機構進行資格審查認定的時間,則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
此外,對于已按原《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第31號令)取得政府采購審批或確認資格的甲級機構,其證書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有效期結束后,符合第61號令規定申請甲級資格條件的,可以直接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不需要重新申請乙級資格。
根據《通知》,省級財政部門需負責對京外申請甲級資格的機構是否具有固定營業場所進行確認審核,并向財政部出具審核意見;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則需定期向申請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機構人員進行培訓,對通過培訓的人員出具相關培訓證明。
(上接第一版)
據悉,為解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財政部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31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與《通知》一同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財庫[2006]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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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說61號令
◆金額
1000萬元:
取得乙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只能代理單項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認定辦法》第6條)
100萬元: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認定辦法》第14條)
500萬元:
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14條第2項至第6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0萬元以上。(《認定辦法》第15條)
1.5億元:
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申請資格延續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二)《資格證書》有效期內代理完成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金額1.5億元人民幣以上。(《認定辦法》第28條)
◆年數
3年:
《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為3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或者涂改。(《認定辦法》第8條)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五)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認定辦法》第14條)
受到警告或者暫停資格處罰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被處罰后3年內再次有本條第1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并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認定辦法》第43條)
1年2年1億元/2年10億元:
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14條第2項至第6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1年以上,最近2年內代理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金額累計達到1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從事招標代理業務2年以上,最近2年中標金額累計達到10億元人民幣以上。(《認定辦法》第15條)
3至6個月: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3至6個月;情況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并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略)。(《認定辦法》第43條)
◆人數
10人40%: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七)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于專職人員總數的40%。(《認定辦法》第14條)
30人60%:
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14條第2項至第6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于專職人員總數的60%。(《認定辦法》第15條)
◆工作日
5個工作日:
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資格認定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認定辦法》第20條)
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出資格認定決定前,應當將擬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認定辦法》第22條)
20個工作日10個工作日:
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認定辦法》第22條)
◆天數
30日: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準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日起30日內,將獲得資格的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認定辦法》第25條)
60日: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資格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作出資格審批決定的財政部門提前申請。(《認定辦法》第26條)
20日: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記載事項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變更或者換證手續。但是,機構名稱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32條)
10日: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10日內交回《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認定辦法》第33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分立或者合并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10日內交回《資格證書》。(《認定辦法》第34條)
(整理 周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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