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禁購奢侈品或超標服務
國務院日前公布的《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明確----
政府采購禁購奢侈品或超標服務
本報訊 記者王珅報道 國務院日前公布《機關事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我國首個專門規范機關事務管理活動的行政法規。《條例》規定,政府各部門應當采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購建豪華辦公用房。違反《條例》的責任人員最高可獲撤職處分。
《條例》指出,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采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應當采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不得違反規定自行采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集中采購。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保證采購質量。政府集中采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于相同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對于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同時,《條例》嚴控“三公經費”規模和比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組織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采用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嚴格控制“三公經費”的規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三公經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
此外,《條例》進一步強調了公務用車管理的問題,明確由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定期發布政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執法執勤類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政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建立健全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準租用車輛,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借用、占用下級單位和其他單位的車輛,不得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車輛。政府各部門應當對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
《條例》共35條,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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