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門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現就采購中心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制定具體措施如下:
一、重點扶持項目。按照國家“重點扶持科技型、創業型和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要求,重點扶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家具、軟件、印刷、汽車維修、物業、小額工程200萬元以下的采購項目(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注冊商標的貨物)。
二、給予價格扣除。屬于重點扶持的項目,對小微企業的價格扣除不低于9%,其他項目對小微企業的價格扣除可在6%-10%范圍內由采購中心與采購人協商確定。對于執行定價招標的重點扶持項目,給予小微企業不低于2%的加分,其他項目對小微企業的加分可在1%-3%范圍內由采購中心與采購人協商確定。
三、鼓勵企業聯合。小型、微型企業與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活動,聯合協議中小型、微型企業的協議合同金額占協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型、微型企業的,聯合體視同為小型、微型企業享受6%-10%的價格扣除。對于重點扶持的項目,不得限制聯合體投標,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微企業的,價格扣除比例不低于9%,其他項目原則上不得限制聯合體投標。鼓勵采購人允許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企業分包。
四、單獨分包采購。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對于重點扶持的項目,在部分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招標中,為中小企業單獨分包。對于金額不大、易于執行的項目,建議采購人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組織采購。
五、取消采購門檻。采購文件不以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或者地域條件作為資格條件和評審因素,增強中小企業的競爭力。
六、實施強制采購。已單獨分包的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項目,對于一定金額以下的采購需求,強制采購中小企業產品,或者選擇的報價企業中必須含有三家及以上中小企業。
七、減輕企業負擔。選擇部分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項目,免除收取履約保證金。必須收取履約保證金的項目,可通過履約保函代替履約保證金。協調有關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以中標通知書或政府采購合同為抵押直接貸款,緩解中小企業的資金壓力。
為落實好上述扶持措施,確保取得實效,采購中心一要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品目的行業特點,合理劃分政府集中采購品目行業類型標準(見附件1)。二要在評審以及供應商入庫審核環節中對中小企業的識別采用“承諾制”,并在中央政府采購網“中小企業公示欄”予以公示。三要選擇部分項目在未中標(成交)通知書中明確企業投標(報價)被拒絕的原因,幫助企業積累投標經驗。(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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