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標后考察依據何在?
中標結果遭質疑,采購人緊急組織實地考察,而這一行為又遭遇再次質疑----
采購人標后考察依據何在?
本報記者 馮藝
案情■■■
A項目中標公告發布之后,采購中心收到B供應商的質疑,質疑供應商認為,擬中標供應商根本沒有實際履約能力。采購中心隨即將該質疑情況反饋給了采購人,為了弄清事實真相,采購人就此專門組織人員對擬中標供應商進行實地考察。經考察,采購人認為擬中標供應商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采購中心于是就此向B供應商作出質疑答復,其中提到“經采購人單位實地考察認為,擬中標供應商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B供應商收到質疑答復后,向采購中心發來了一封律師函,認為在中標公告發布之后,采購人組織人員對擬中標供應商進行實地考察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此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在中標公告發布之后,采購人組織人員對擬中標供應商進行實地考察究竟有沒有法律依據?考察結果是否可以作為質疑答復的依據?此外,B供應商在收到采購中心的質疑答復后發出的律師函,采購中心該如何處理?
采購人可不可以標后考察
“在確認中標結果的情況下,采購人以對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的真實性為內容進行的核查,本質上是一種調查行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只有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才具有調查權。”廣東高木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志堅表示。
北京市齊致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明德認為,就考察行為本身而言,不管是不是在“中標結果發出”之后,是不是以“中標供應商履約能力”為考察內容,采購人這么做都存在風險。“因為法律并沒有對采購人自行組織考察的程序、標準作出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很難把握。”馬明德說,多數情況下,采購人是在招標文件中約定,在評審結束后中標結果發布前這個階段,采購人對部分評審排名前幾位供應商進行考察。
在一些受訪專家看來,評標工作往往是在多方監督下進行的,法律程序和職責所在,都要求評標委員會客觀、公正地得出評審結論,而采購人的標后考察更多地被認為是一種越權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中標結果遭質疑 采購人如何作為
一些采購人在接受采訪中表示,其單位從未組織過這樣的考察,但對上述案例中采購人的行為表示理解。“他們這樣做的目的可能是出于對一些采購金額大、意義特殊等采購項目的重視,為了自己心里有數,是一種責任的體現,也可以理解為采購人對供應商質疑的積極回應。”某中央采購人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負責人的觀點頗具代表性。但受訪采購人一致認為,這樣的考察得出的結論只能作為單位內部參考之用,不可以也不可能左右已經發布的中標結果,也就是說這種考察在法律上沒有實質意義。
那么當中標結果遭遇質疑時,該怎么辦呢?
“采購中心收到類似的質疑函后,可以要求擬中標供應商作出回應,并告知采購人,以擬中標供應商的回復為依據來處理質疑。”楊志堅支了第一招。而一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老總則表示:“根據‘誰質疑,誰舉證’的原則,質疑應有具體的事項及事實根據,尤其對于中標供應商履約能力的質疑,質疑供應商更需要提出確鑿充足的證據才行。”多數受訪專家表示,對比較復雜的質疑事項,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該組織原評審專家,就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以及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等內容論證研究后,采購中心根據各方反饋的信息及研究結論作出分析并據此予以答復。從大家給出的辦法來看,質疑答復的可靠依據并不是唯一,那么采購人在這個環節又該如何作為?承擔怎樣的角色呢?
深圳市政府采購中心主任葉劍明認為,由于采購代理機構在接受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時,與采購人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這種關系一旦建立,代理機構就是整個招評標活動的組織者,相應也就可以在采購人委托代理事項范圍內答復質疑,而采購人需協助代理機構對招標文件中提出的需求、技術規格等內容進行答疑,一般情況下不需要自行組織考察中標供應商。
面對質疑,不管是采購人還是代理機構都應該是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以及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等內容進行的復核,來判斷是屬于投標文件弄虛作假,還是評標過程出現疏漏?一定是對過往行為的再一次核查。一位多年從事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處理工作的律師認為,采購人、代理機構質疑答復的核心內容是向質疑供應商說明中標供應商是怎么通過評審選擇出來的。
律師函是否屬于質疑
“律師函僅是以律師的身份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因此,該函只能說明供應商就此事請求律師從專業的角度來作出評價。采購中心和采購人收到此函后,可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應,但律師函不屬于質疑,不能適用《政府采購法》有關質疑投訴的規定。”楊志堅解釋。
某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負責人坦言,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遇到質疑供應商以發出律師函的方式表達對質疑答復不滿的情形,經驗告訴該負責人,大部分情況屬于質疑供應商根本不清楚下一步該怎么辦,“因此,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有責任在質疑答復中告知其接下來可以進行的法律程序。”該負責人說,“當然也不排除質疑供應商想繼續在這個環節‘討說法’,而一般情況下,代理機構已經對質疑供應商所提質疑事項作出最后的正式書面答復后,不會再對律師函予以回應。”
某采購中心負責人表示,如果他們遇到這樣的問題,首先會向上級管理部門進行報備、尋求支持,共同研究下一步解決方法,也可以對之前的答復做一個補充說明。一般情況,如果經過評標專家對招標文件進行核查后沒有問題,并且質疑供應商沒有拿出充分的質疑依據和證明材料,采購中心可以不予受理該質疑,但會邀請該質疑供應商在履約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參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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