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擬有條件允許下屬單位投標
對于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或采購文件事先在指定媒體公開征求意見且無重大異議并經專家論證沒有歧視性和傾向性的項目----
浙江擬有條件允許下屬單位投標
本報訊 記者周黎潔 通訊員張旭東 花曉山報道 今后,浙江省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或采購文件事先在指定媒體公開征求意見且無重大異議并經專家論證沒有歧視性和傾向性的項目,擬將允許下屬單位投標。
日前,浙江省財政廳就《關于規范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設定及加強中標(成交)供應商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修改意見。該征求意見稿對下屬單位投標、同品牌同型號產品競標、超經營范圍投標等政府采購焦點難點問題進行了正面回應。該征求意見稿提出有條件地允許下屬單位投標,有條件主要是指項目采用的是最低評標價法,或采購文件事先在指定媒體公開征求意見且無重大異議并經專家論證且出具了供應商資格條件和項目技術指標等沒有歧視性和傾向性的意見,同時采購文件的發售等程序符合規定的。
同時,征求意見稿還用8個“不得”對采購文件、采購組織機構在供應商資格設定及審查環節的行為進行了規范。這8個“不得”包括:采購文件不得要求供應商繳納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費用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將設有本地售后服務機構作為供應商特定資格要求;不得將超出項目所需的注冊資本等設定為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組織機構不得限制供應商報名和獲取采購文件;不得拒絕不符合項目特定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獲取采購文件;不得僅以營業執照注明的經營范圍沒有包括采購內容為由排斥供應商(限制經營或許可經營項目除外);供應商被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期限到期后,不得再以3年內有重大違法行為為由排斥供應商;不得將供應商母公司的人員、業績等作為供應商的資信文件等。
該征求意見稿規定,多家供應商提供同品牌同型號產品參加同一項目競爭的,按報價最低原則認定一家有效供應商,并就由此出現的不足3家的情況處理進行了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中,關鍵核心部分品牌、型號均相同且報價占項目總報價50%以上(含)的,視為提供的是同品牌同型號產品。
據悉,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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