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籌資金由采購人自行支付
本報訊 記者馮藝報道 新疆自治區財政廳日前就自籌資金參與政府采購的程序進行調整,以進一步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率。
日前,新疆財政廳印發《關于調整自籌資金參與政府采購有關程序的通知》(新財購〔2012〕20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區本級采購單位在使用自籌資金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時,不需再將采購資金繳入財政廳國庫處政府采購專戶,合同簽訂后,由各單位自行向供應商支付。
《通知》要求,采購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驗收合格后,采購單位應及時按合同約定自行向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通知》同時要求,財政廳相關處室在審核部門預算時,應嚴格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將符合政府采購的項目納入政府采購預算。預算執行中,應將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的分月用款計劃全部納入政府采購直接支付,以減少自籌資金的產生。并要求加強政府采購計劃編制執行的監督和檢查,充分發揮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作用,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對部門(單位)政府采購計劃特別是自籌資金的政府采購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通知》還就自籌資金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報、審核執行、采購合同的簽訂及履行等事項做出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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