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結的評審專家費
■ 汪才華
評標專家評審費的發放標準各地不一,早已是業內現實。而對于評審費的發放,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經費從何而來的問題。一般而言,評標專家既然是招標人請來利用其專業知識為招標人提供咨詢服務,咨詢服務費當然應該由招標人承擔。但筆者認為,評標專家之所以存在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公法”對評標專家的授權,即國家和民眾將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評標工作交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來評判,評審費由招標人承擔是否與“公法”的授權的立法原義相悖?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評標專家評審費由招標人(國有資金)承擔尚可理解,但對于非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只是因為涉及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而必須實行招標投標,由招標人來承擔評審費就有些欠妥。
實踐中也存在著評審費由招標代理機構承擔的現象,筆者認為,在目前招標代理服務費普遍偏低的情況下,評審費由招標代理機構承擔不太恰當。
二是發放人員范圍的問題。從筆者收集到的情況來看,實踐中評審費發放人員的范圍已擴大到評標委員會中的招標人代表、招標人和其上級單位參與組織評標的領導、公證機關或上級紀檢監督機關派出的監督人員、招標人監督部門派出的監督人員、招標人參與清標的各業務部門(工程、合約、財務)人員,甚至包括招標人的后勤保障和司駕人員等,這使得這筆費用變成了其他人員借機發放“勞務費”了。
三是評審費由誰來發的問題。遵循“誰組織誰發放”的原則,評審費一般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發放,但是當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直接面對面地向評審專家發放評審費時,往往招來“拿人手軟,吃人嘴軟”、“專家礙于情面,心理容易受到影響,難保公正”等非議。因此,現在一些省市已出現了“轉付”、“代付”、“不面對面發放”等方式。
四是評審費何時發的問題。一般來說,評審費應在評標報告提交后發放,但實踐經常出現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評標前就發放,這容易給評標專家造成先入為主的感覺,特別是當評審費較高時,容易對評標專家造成較大的心理壓力,過多地考慮招標單位的意見。
筆者認為,關于經費來源問題,首選辦法是以財政撥款形式予以解決,次選辦法是根據實際情況,維持評審費由招標人支付的現狀,但不由招標人直接面對面地交付給評標專家。此外,評審費發放的范圍應只限定為評標委員會中的評標專家。并由監管部門負責、統一在評標結束評標委員會提交評標報告后發放。
(作者單位:南昌軌道交通集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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