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判定復合型采購項目的唯一性
■ 黃民錦
近期,筆者分別接到政府采購當事人(采購人、供應商)的反映、質詢電話,稱某地政府采購網站發布的雜志編輯印刷采購單一來源采購公示及成交公告涉嫌違法。筆者按圖索驥,上網查閱了相關采購信息,發現該項目審批、操作流程是合法的,主要表現在采購計劃由采購人申請,經過監管部門審核審批,并且在指定的媒體發布公告,但其申請所述理由及批準唯一性的依據就較為牽強。
其一,對項目采購的屬性判定依據不充分,定性不準。此項目屬于復合型采購,包括了刊物編輯、印刷兩大部分。編輯投入的人力資本較多,屬于現代服務業性質,應歸為服務類項目采購。印刷屬于產品,采取工廠化生產,屬于制造業,應歸為貸物類采購。按目前法律法規規定,貸物與服務兩類項目的評判標準各有側重,其門檻、價格、售后服務、信譽等評分要素權重等差別較大。
問題的關鍵在于:印刷部分對供應商唯一性的闡述理由不充分。采購公示所述理由為:“某雜志屬于行業性和專業性較強的內部資料性刊物,某省某行業協會具有專業和長期從事某一領域工作實踐經驗的工作人員,熟知和便于收集相關領域監管的信息,便于同相關單位投稿人員聯系,能更好地減少經費支出,具有單一性。”上述理由,字里行間,描述的都是編輯部分只字未提及印刷部分。因此,將協會作為唯一的供應商,表面理由很充分,其實不然。
該采購項目共印6期,平均每期成本38000元,發行數量未提及,監管機構或潛在供應商無法判斷其支出是否合理,也難以判斷其成交價格高低與否、是否合乎市場規律。而如以印刷部分來論,眾所周知,印刷市場是競爭充分的市場,承攬印刷業務的供應商不具有唯一性。
其二,判定項目采購的屬性應主要考慮項目預算及實際成交價格。該采購項目公告預算為228000元,成交公示價為228000元,采購技術參數及性能配置要求為:版面規格16K(285×210mm)全彩,內文105g銅版紙,封面200g銅版紙,含人員聘用、編輯、印刷、發行、郵寄和稿酬,以及組織學習等內容,但對各個構成編輯印刷具體項目預算的數額則語焉不詳,而該項目中,判斷的主要依據恰恰是復合型采購最主要的甄別標準——貨物部分與服務部分的預算及實際成交價格哪個占比大 。如果服務占比大,貨物占比小,其唯一性理由就較為充分;反之,則唯一性依據不充分,無論是從法律法規還是從政府采購實踐來講,都不能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其三,相關政府采購信息在指定的媒體發布公告,僅僅是外部監督的形式之一,可作為審核審批的參考,但并不能作為審核審批的依據或免責的理由和借口。
綜上所述,對復合型采購項目的唯一性進行判定,應依據法律要義,對項目屬性、預算、承擔主體等要素進行綜合考量,不能單憑某一項因素或從字面望文生義。因此,政府采購監管者應吃透法律法規、具備相關領域知識、了解財政預算業務。如未對采購預算構成進行依法依規科學合理判別就予以批準下達采購計劃、發布公告、公示、成交、簽訂并履行采購合同,將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及執業風險。政府采購當事人應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權,如不對各種情況綜合判斷就認可其唯一性,并批準組織實施采購實為不妥。
(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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