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來源采購的特征及操作
■ 張志軍
作為《政府采購法》法定的幾種采購方式之一,相關法律對單一來源采購的規定較為籠統,給實踐操作帶來一定困惑。筆者試對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內涵、屬性、適用情形、操作流程和價格談判技巧等方面進行探討。
概念界定
關于單一來源采購,我國《政府采購法》中沒有作出明確定義,一般意義上,是指采購人向單一的供應商征求建議或報價來采購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方式。
在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項目(以下簡稱“世亞行貸款項目”)工程、貨物和非咨詢服務采購中,單一來源采購即直接采購,是指在沒有競爭(單一來源)的情況下直接簽訂合同的一種采購方式。在世亞行貸款項目咨詢服務采購中,單一來源選擇即無競爭的選擇方式。
適用情形
世亞行貸款項目工程、貨物和非咨詢服務采購中,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適用于以下5種情形:續簽現有貨物、工程和非咨詢服務合同;為了與現有設備相配套,設備或零配件的標準化而向原供貨商增加訂貨;從某特定供應商處采購某些貨物是實現要求的性能或某設備或成套設備或設施的性能能得到保證的關鍵;所需設備具有專利性質,并且只能從單一來源獲得;應付自然災害以及借款人宣布的和世行、亞行承認的緊急狀況。
世亞行貸款項目咨詢服務采購中,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適用于以下4種情形:任務為該公司以前承擔的工作的自然連續;處理意外情況,例如救災,和借款人宣布和世行、亞行接受的緊急情況;很小的任務;對該任務而言,只有一家公司是合格的或具有特殊價值的經驗。
我國《政府采購法》第31條規定,發生如下情形時,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其中規定的“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的情形,又可細分為“原主合同已有貨物、服務的添購”和“原主合同未含的貨物和服務、僅為保證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需要而增添的采購項目”兩類。我們可以把前一類項目簡稱為“追加訂單”采購項目,后一類項目簡稱為“功能配套”采購項目。
經過比較不難發現:對于單一來源采購的適用而言,無論是世亞行工程、貨物和非咨詢服務項目采購的5種適用情形還是世亞行咨詢服務項目的4種適用情形,都大體上與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情形類似。鑒于這一特點,可將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大體歸并,并簡稱為“來源唯一”、“緊急情況”、“追加訂單”、“功能配套”和“小微咨詢”5種情況。
該不該進行談判
《政府采購法》第39條規定:“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從該法條的表述來看,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可以就成交價格進行商談并最終確定合理價格。
研究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5種適用情形,可以發現:“來源唯一”、“緊急情況”、“功能配套”和“小微咨詢”這4種情形比較適合以協商談判方式確定成交價格,可以把該采購流程稱為“協商談判型單一來源采購”流程。對于“追加訂單”情形而言,由于貨物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在之前訂立的主合同(以下簡稱“原訂單”)中已經確定,大多無須進行協商談判即可確定價格,可以把該采購流程稱為“非協商談判型單一來源采購”流程。當然,如供求雙方達成諒解或一致意見,并不排斥就訂單追加部分進行價格協商談判的可能,但談判后確定的價格一般不應高于原訂單中同一貨物產品或服務的價格。
采購流程
在采購實踐中,“協商談判型單一來源采購”流程,可參照“采購方式申請—采購方式公示—采購方式審批—成立談判小組—組織談判—確定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的運作程序進行操作。
“非協商型單一來源采購”流程,可參照“采購方式申請—采購方式公示—采購方式審批—采購人發出追加采購訂單—供應商承諾并簽約”的運作程序進行操作。采購人和集中采購機構可根據采購項目的實際特征,選擇其中較為適合的采購流程。
成交價格的確定
對于適用于“非協商談判型單一來源采購”流程的“追加訂單型”采購項目而言,由于貨物或服務的價格已經確定,成交價可采用原訂單中約定的價格。
對于適用于“協商談判型單一來源采購”流程的項目而言,由于談判對象單一,成交價格往往比較受制于供應商,如何在單一來源采購中獲得“符合采購人需求且成交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的貨物或服務,一直是困擾采購人的重大難題。
為便于研究市場平均價格的確定,筆者將適用于“協商談判型單一來源采購”流程的“來源唯一”、“緊急情況”、“功能配套”和“小微咨詢”這4類項目,劃分為“假性單一”和“真實單一”兩種情形。
所謂的“假性單一”,是指采購人可以在市場上找到同類貨物或者服務,而只是由于外內或內在的因素影響,更適宜從單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情形。這類情形主要包括“緊急情況”、“功能配套”和“小微咨詢”等。對于“假性單一”采購項目而言,采購人可在采購中事先從市場上了解同類貨物產品或服務的平均價格,以確定價格談判的底線,贏得主動地位,進而確定合理的成交價格。
所謂的“真實單一”,是指該貨物或服務確實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情形,實踐中一般發生在使用特定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的“來源唯一”采購項目。如采購項目屬于“真實單一”情形,采購人則只能從該供應商對其他客戶提供的同一貨物或服務中了解售價,為最終確定成交價格制定談判底線。
(作者單位:浙江省松陽縣松陽縣招標投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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