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媛:令人糾結的單一來源采購申請
◎ 魏媛
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申請,占到所有采購方式申請的80%以上,這種情況是否正常?
日前,筆者從某省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了解到,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審批是最讓人糾結的事。
《政府采購法》第31條明確規定了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為什么在實際審批中還會遇到諸多舉棋不定的難處呢?
這位監管部門負責人對單一來源采購的申請理由進行了總結歸類。一般情況下,采購人的申請理由是,只有唯一供應商生產或能夠提供滿足需求的相關產品。除此之外,有相當一部分的申請是以系統開發完善、軟硬件維保服務等類似延續項目申請單一選擇原廠商繼續提供相關產品和服務為理由,其具體理由是“保證原有系統的穩定運行”、“保持技術、服務一致性”、“考慮產品技術支持服務的延續性和兼容性”以及選用原廠商既能節約成本,又能避免風險等好處。
這些申請理由看似非常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究竟是不是所有類似系統開發完善、軟硬件維保服務等延續項目都一定要單一選擇原廠商?其他供應商就根本不能滿足其需求呢?
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就意味著類似項目的采購一旦首次選擇一家供應商,之后的相關維護服務、設備添購就會根據上述法律適用情形的規定一直續用原供應商。上述監管部門的負責人認為,一些采購人之所以愿意繼續選擇原供應商,一部分原因是與原供應商之間已經建立了密切的合作關系,不愿再費時費力通過公開招標更換其他供應商來承擔項目,實際上并非所有延續類項目其他供應商就不能滿足需求。
面對打著“一致性或服務配套”旗號的采購項目,監管部門也只有通過分析專家論證意見是否完善、明確來進行項目審批,若專家未對項目是否只能由原廠商提供作出充足論證,監管部門自然會建議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組織采購活動,但還是對項目本身的潛在供應商情況無法掌握。而采購人的采購需求究竟是真正只有原廠商能夠提供,還是為了規避公開招標就需要專家對延續類項目是否存在潛在的其他供應商進行有效的論證,一旦專家論證環節有所疏漏,就不可避免地導致文章開頭所述的后果。
眾所周知,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缺乏競爭性。目前,據筆者了解,相當一部分省份本著“三公”原則,通過“曬”的方式,將單一來源采購申請公布于眾,公開征集供應商,“如果真的有符合要求的供應商來應標,采購人一般情況下也會接受現實。”上述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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