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采購項目須明確分標段定標原則
■ 馬正紅
在一些大型的市政工程或財政、稅務發票印刷政府采購招標項目中,經常會遇到按采購人的要求分幾個標段招標采購的情況。招標文件如果明確規定同一投標人只能中標一個包,那么也必須同時規定,在同一投標人在不同標段均排名第一的情形下如何決定中標者供應商,也就是說必須明確投多個標段的定標原則。
據筆者統計,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定標的做法:
第一種:在投標函中自行聲明選擇其一(相當于選擇自愿)。
第二種:招標文件中約定中標的選擇順序。如:投標人同時排名第一的情況下,按照標段排序在前的原則進行選擇。也可規定中標的順序為評標順序,評標順序為標段順序,已被推薦為第一中標候選人的供應商參與其他標段評標但不再參與推薦中標候選人的排序。
第三種:優先選擇報價高的標段中標。即如果某投標人在多個標段均排名第一時,優先選擇其投標報價較大的標段中標。
第四種:按中標價合計最低的原則選擇。即投標人中標價與其放棄中標的標段第二名報價合計最小的原則確定中標的標段,因為其放棄標段的第二名將遞補成為該標段的第一中標候選人,這樣對采購人最為有利。
對于工期很緊的大型采購項目,在制作招標文件時,采購人應該考慮到一個以上標段授予同一中標單位時,該單位的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施工設備和投入本項目的資金等資源能力是否跟得上。如果一個中標單位完成確有困難,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事先明確,投標人可以同時投多個標段,但一個投標人只能中一個標段,這是采購人的權利,但是必須在招標文件中寫明。如果沒有事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同一投標人在各標段都排名第一時,就應該允許其中標所有的標段。
(作者單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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