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一定要提供資質證書原件嗎?
■ 張永利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招標采購方經常會要求供應商提交某些證書的原件作為投標資格條件。為了確保政府采購評審的嚴肅和嚴謹,對供應商投標資質資料的審核是必須的也是必要的。但是不作區分地要求提供各種資質證書的原件,很容易在無意中形成投標障礙,給投標和開標評審帶來一些麻煩,降低采購效率和效益。
例如,日前某省采購代理機構對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的3臺特種車輛進行了公開招標,由于此類車輛生產廠家少,采購數量小,所以僅3家供應商參加了投標。在資格性檢查過程中,評委會發現其中2家供應商并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投標資格要求提交車輛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僅提供了復印件。因為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這2家供應商的投標資格被取消,該項目因合格標不足3家,也只得廢標。事后經了解,這2家廠商的營業執照原件如能提供,則投標資質完全能夠滿足投標要求,項目就可以順利完成采購。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類似這樣由于投標資質證書原件未能按時提交而導致供應商投標無效的情況屢見不鮮。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廠商沒有認真閱讀招標文件相關要求,對投標資質資料準備不充分。二是一些非招標項目所在地的廠商或產品代理商及時從廠家拿到某些證書原件參加投標并不太容易。三是采購項目可能剛巧趕上證書年檢的時段或者證書被拿作他用導致不能提供。
諸如此類主觀或客觀原因導致了供應商資質原件提交不全,資格性檢查未通過而被取消投標資格。供應商資質確實不合格另當別論,但像之前提到的項目,如果投標家數本來就少,再因為個別供應商未提交資質證書原件而導致合格標不夠3家,項目就只能廢標。采購項目廢標后需要重新組織采購,不僅增加了采購周期,也給招標采購方和供應商增加了招投標成本。另外,如果因為不能及時提交證書原件而導致投標供應商數量過少,也會直接影響到政府采購活動的充分競爭,顯然有損于采購效益。由此看來,投標資質證書是否一定要提供原件、如何審核原件等問題,值得探討。
筆者認為,對此問題可以考慮區別對待。
其一,要有選擇地要求原件。證書原件不是提供得越多越好,而是應該要求提供有價值的、含金量高的、能夠對項目實施質量起到決定性作用的資質原件。比如網絡集成項目的網絡集成等級資質、設備項目的安裝資質、專業設備的生產經銷資質等等,這些證書能直接體現一個企業的經驗和實力,可以作為必備資質要求提出。
其二,要有選擇地不要求提供原件。對于那些對項目實施沒有影響,屬于國家、行業強制要求達到,不設等級的一般性的資質則可以考慮不要求提供原件。
其三,采取合理的方式審核資質證書。不要求提供原件并不意味著可以棄之不顧,對沒有要求提供原件的但需要進行審核的資質證書,可以考慮用以下3種方式進行審核:
一是采取提供確實可信的證書復印件的方式。比如可以要求供應商投標時提交經過公證處公證其真實性并出具了公證書的復印件,由于其具有法律賦予的公信力,因此完全可以視同為原件。
二是采取證書前審、信息儲存備查的方式。可以由采購代理機構在向供應商發售標書前或供應商注冊政府采購資格時對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社保證書等等一般資質進行信息注冊登記和復印存檔,也可以在電子化政府采購平臺的供應商庫建設過程中完善供應商相關信息,并對信息進行及時更新。在組織招標采購時,通過采購代理機構向評審委員會公開供應商有關信息或者評委會通過電子化政府采購平臺獲取相關信息,從而為評審委員會提供可靠的資質資料作為評審參照,這樣一來供應商的證書原件就可不必在投標時再次提交。
三是采取資料原件后審的方式對中標方證書進行審驗。可以在招標采購文件中規定,某些資質證書投標時可以提供復印件,招標完成后,中標方必須在公示期內向招標采購方出示原件,由招標采購方對原件和復印件的一致性進行核實,以確保其復印件的真實性和供應商資格的符合性。此外,對于在政府采購活動里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政府采購法》中規定了罰金和1至3年不得參加采購活動的處罰標準。因此,為了保證項目的順利采購,資料原件后審加虛假資料處罰的雙保險模式也不妨采用。
政府采購活動具有很強的法規性、程序性,但是并不意味著政府采購活動必須呆板和一成不變。如何依據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將采購條件設置地更合理,更好地提升采購效率和提高采購效益,應該在實際工作中給予充分的關注和考量。 (作者單位:河北省省級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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