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財政局印發《十堰市政府采購行為規范》
十堰市財政局印發《十堰市政府采購行為規范》
本報訊 實習生周琳娜報道 采購人不得無預算或超預算采購、評審專家不得違背公平公正原則、監督機構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通過一系列的“不得”,一份行為規范給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采購當事人戴上了“緊箍咒”。
近日,十堰市財政局發布《十堰市政府采購行為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監管部門這5方政府采購涉及的當事人提出了具體的行為要求,并力圖嚴格規范從預算到招標投標、項目評審、合同簽訂、合同履約等政府采購全流程中的各個環節。
在政府采購工作中,采購人往往較為強勢,因此,《規范》對采購人提出的一系列嚴格要求,也引起了各方的廣泛關注。據悉,當地借鑒《政府采購法》中對采購代理機構要求的“崗位分離”思路,并結合十堰實際,提出采購人應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負責,實行采購經辦人、合同審核人和項目驗收人的相互分離。同時,在與其他當事人的工作銜接上,采購人“不得向采購代理機構索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不得拒絕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等。
為了強化對評審專家的管理,《規范》指出評審專家應以公平、公正為原則,確保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審活動;不得歧視任何供應商;不得泄漏評審情況;熟悉法律、精通業務、嚴格自律等10條內容,彌補了現有法律法規在規范評審專家行為領域的不足。
在要求別人的同時,當地監管部門也未放松對自我的約束。《規范》要求,監管部門不僅要明晰其他采購當事人的職責,加強對他們監督管理,還應廉潔自律,保障政府采購工作健康有序的進行。
此外,《規范》還詳細列舉了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行為細則,如供應商不得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則須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等。而且其中還規定,今后違反相關規定組織采購活動的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將被列入黑名單,不再擁有組織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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