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悔的“被告”
◎ 本報記者 周黎潔
王偉怎么也沒有想到,當了一輩子公務員的他,有一天會站在被告席上。更讓他感到意外的是,將他(更準確地說是將財政局)推上被告席的,是一份本應無所爭議的投訴處理決定書。
距離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終審判決的日子已經有8個多月了。當記者翻閱厚達3厘米的材料后,問王偉:“你悔過、怨過嗎?”良久,這位不善言辭的采購監管科科長緩緩地說了一個字:“是。”
故事還要從2009年6月潮州市政府采購中心發布的一則招標公告說起。
還未招標便“惹禍”
2009年6月26日,潮州市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受該市公路局的委托,發布了“潮州市公路局綠化養護管理項目招標公告”(招標編號:CZC2009030),開標時間定于7月16日上午9∶30。
不料,7月5日采購中心收到了F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的質疑,認為招標文件存在違法、違規問題以及對其權益造成不當侵害。7月9日,采購中心就此作出了《關于對潮州市公路局綠化養護管理采購項目有關問題的復函》。因對質疑答復不滿,F公司于7月19日向潮州市財政局進行了投訴。而此時,該采購項目已如期開標完畢,4年零8個月的公路綠化管養費為212.9731萬元(平均每年管養費為45.6371萬元)。
然而,市財政局調查發現,F公司并沒有參加該項目的投標,不是該采購活動的當事人,遂于7月24日作出了《關于不予受理無效投訴的通知》(潮財采監函[2009]23號)。
在此之前,F公司已經向廣東省財政廳遞交了《關于立即制止潮州市政府采購中心違法進行招標代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還向該省建設廳寄出了舉報信。7月30日,省財政廳復函告知F公司,對投訴處理不服的,應依據《政府采購法》第58條的規定處理。F公司遂分別向省財政廳、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10月1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作出《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11月24日,省財政廳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市財政局的投訴處理決定。F公司不服,于12月10日向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市財政局不受理投訴為違法,并責令其受理投訴;責令市財政局確認上述采購項目招標活動無效。
2010年1月25日,湘橋區法院作出維持市財政局的投訴處理決定的行政判決。2月8日,F公司上訴至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4月15日,中院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問題項目”揭曉答案
沒有參加投標,卻要將投訴進行到底。口口聲聲說該采購項目侵害了其權益,非投標人F公司維的到底是什么權?他與這個項目有什么聯系?為什么要如此執著地走完政府采購制度中所有面向供應商的法律救濟渠道?
記者在厚厚的材料里發現了潮州市監察局關于該綠化管養項目的監察建議書和潮州市公路局發給F公司要求解除《綠化工程管養協議書》的函。這2份文件分別簽發于2009年3月和5月,也就是在采購中心發布上述采購項目招標公告之前。
原來,該管養項目是一個“問題項目”。2009年,潮州市政界發生了一件重大腐敗案件,原市政府副秘書長劉益民被省紀委查辦,并被判刑。
在調查其違紀違法問題的過程中,市監察局發現,劉益民任市公路局局長期間,在2006年3月的某次局務會上,通過指定的形式將上述綠化管養項目委托給F公司負責管養,協議一簽就是8年,管養費合計達851.76萬元(平均每年管養費為106.47萬元)。監察局認為該項目沒有依法進行公開招標,于是在監察建議書中建議公路局依法終止與F公司簽訂的管養協議,并將該綠化管養項目按《招標投標法》規定進行公開招標。
那么,政府采購怎么又牽連其中?王偉告訴記者,依據《廣東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綠化護養(編號C12)是部門集中采購目錄中的一項。經過市紀委與市財政局、市采購中心的溝通,最終市公路局將上述項目的公開招標任務委托給了市采購中心,于是有了本文開頭提及的開標。
被告也無悔
中院在終審判決書中寫道:被上訴人所作出的《關于不予受理無效投訴的通知》“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看到這句話,松了口氣的王偉感慨萬分。
從1975年進入市財政局工作、1999年從事政府采購工作以來,默默無聞、兢兢業業的王偉第一次因工作問題被上級部門調查并被訴諸法律程序。“省財政廳當時下來一個調查組,帶著省政府的批示來調查此事,我們當時壓力挺大的。”王偉說,“壓力最大的還是在一審判決之前,潮州是個小地方,行政機關攤上官司對老百姓來說是一個大新聞,輿論方面的壓力很大。”一審判決后,王偉的心里就有底了,覺得這場官司“錯不了”。
但是從行政成本上來講,王偉認為他們是吃虧的。“采購科只有4個人,還要應付日常工作,加上局法規科的同志,一年多的時間牽涉了非常多的精力和時間。50元的訴訟費和幾張紙,就把人弄得精疲力盡。”王偉說,“從另一個角度講也算值。現在這個案子已經成為市里法律知識培訓中的必講案例。”
聽說這個案子后,上海市財政局國庫處王周歡說:“這個代價是必須要付出的。”因為處理供應商投訴、應對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法定職責,監管部門應當維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法律在很多情況下就是這樣,你從單個案件看,感覺有些得不償失,但法律更重要的是帶給社會一個秩序,只有這樣最終才能降低整個社會的運行成本。放棄維權和放縱違規,都會導致不堪設想的后果。”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鼓勵供應商、代理機構甚至是采購人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只要做到依法采購、依法行政,即使被告也值得;只要能推動法治環境的建立,即使當被告也無怨無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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