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強對服務類采購項目的監管
BASS杯服務類政府采購有獎征文33
◆主辦單位: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中國政府采購報社
◆協辦單位:北京服務外包企業協會
如何加強對服務類采購項目的監管
■ 劉英團
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服務類采購中服務的概念,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也就是說,除工程和貨物以外的所有項目,包括住宿、交通、購物、保安等都屬于服務類項目。
有關數據顯示,2010年,全國服務類采購規模較上年增長了三成,遠遠超過了貨物類和工程類采購的增長速度。在此,筆者就如何加強服務類采購的監管提幾點個人意見。
服務類采購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招標文件的規范性不夠,除財務審計、工程造價、項目監理等市場比較成熟的服務類項目外,其他服務類項目參與投標的供應商數量較少,中標者以“老面孔”居多。同時,一些服務類項目的評審專家數量少,更難以滿足評審需要,一些專家與采購人或供應商關系密切,在評審過程中,很難保證其評審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二是服務類采購在實現物有所值、高質保效方面還需要下更大的功夫。經常聽政府部門的人抱怨,一項服務“外包”出去后,政府所支付的財政經費遠遠不如自己辦機構、財政供養人員來得合算。如,一些面向社區居民的培訓服務,人均成本原本只需幾元、十幾元,但外包出去之后,財政支付的額度高達人均數十元甚至上百元。
三是服務類采購體系有待完善。包括采購文件的公正性、投訴渠道的暢通、審核和管理機制的完善、績效管理和考評機制的建立等。
完善服務類采購的建議和措施
一是制定相應的配套辦法和實施細則,使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如,在積極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同時,當務之急是要對政府服務采購建章立制,只有通過立法明確規定服務類采購的范圍及標準,才能在管理和操作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從而做到教育、預防和治理并舉。如,建立政府服務采購信息化平臺,既為采購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也進一步擴大服務采購信息范圍,提高服務采購信息的透明度。
二是建立政府采購工作的績效管理和考評機制。“現代政府管理的核心問題是提高績效。”戴維·奧斯本和特德·蓋布勒在《改革政府》中以“業績測量的力量”為題, 以具體實例闡明了績效評估對提高政府績效的重要作用。通過績效評估過程的公開性,逐步形成“職責明確、行為規范、協調高效、監管有力”的政府采購管理工作機制。
三是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的路徑,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程序。信用評級在國外已經成為常態,在認真總結的基礎上,繼續推動信用服務體系建設,推進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政策、制度的完善,提高社會公信力。如, 堅持誠實信用的原則,依靠全社會建立廣泛的信用評價體系,對于嚴重違法違規的個人和失信違規的單位實行市場禁入,提高違法成本。
四是加強政府采購監管,創新管理和監督體系、方法。政府采購管理越是規范,采購的隨意性或“暗箱操作”的余地也就越小。只有建立和完善財政綜合監督與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建立動態的監控體系,逐步實現對政府采購行為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才能理順關系,有效防止權力濫用,從體制機制和源頭上有效預防腐敗行為的發生。
五是制度“補漏”,重點應在制度和程序上“補漏”。既應盡快出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也應讓民眾監督全程參與到各個環節中來,改變以往單一行政監督模式的弊端。同時,在采購前,財政部門應將采購預算在相關網站上公示,如果公眾有異議,要重新調查論證,以有效規避“審批關”中出現濫用職權的行為。
六是審計、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應加大對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的過程監督。同時,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力度,尤其是對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政府采購活動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公開曝光,構成刑事犯罪的,應依法懲處。此外,積極推進政府采購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從源頭上規范支出行為,確保政府采購資金使用的安全和規范。
(作者單位:河南從頭越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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