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辦公用具依法采購制度
聯想杯·紀念《政府采購法》頒布10周年有獎征文24
健全辦公用具依法采購制度
■ 翟峰
《政府采購法》頒布10年來,政府采購作為一項“陽光制度”已取得社會公眾空前關注、依法采購深入民心的顯著成效。筆者認為,依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政府機關辦公用具的采購制度還有必要進一步健全采購分包、兩階段招標、政府與供應商平等溝通和政府采購信息通報等制度。
其一,健全政府機關辦公用具采購分包制度。筆者認為,在對每一個批次的政府機關辦公用具進行采購時,應盡可能做到在注重所購產品的性能、技術指標和規格一致的基礎上,確定若干包,以此緩解政府機關辦公用具采購中評價指標難以確定的難題。
其二,健全政府機關辦公用具采購兩階段制度的重點,在于健全方案招標和用具招標的相關策略制度。一是在政府機關辦公用具方案招標的第一階段,預算單位委托代理公司邀請有設計能力的辦公用具公司或用具設計公司對采購用具方案進行設計競選時,必須要求這些競選單位提供辦公用具的配置、數量及每個用具的技術規格、材質,以及其繪制的辦公用具制作圖紙和效果圖,然后通過邀請部分預算單位和專家以投票的方式確定最優方案。二是邀請有資質和能力的機關辦公用具供應商對評選為最優方案的產品進行競標投標,最后經預算單位和專家共同評定最優的投標人為最終供應商。
其三,成功搭建政府采購部門與供應商相互溝通的交流平臺,以此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政府采購市場健全過程中各方權益維護所涉及的相應制度。雖然《政府采購法》賦予了供應商作為政府采購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和主要監督者的知情、監督等相關權益,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供應商因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經驗欠缺、相關法律學習不夠而投標失敗。故此,政府采購部門有必要搭建與供應商之間平等溝通交流的平臺,以便更好地聽取來自供應商對政府采購的建議與意見,同時也方便對供應商進行業務培訓,以使政府機關辦公用具的采購工作更加公開、公平、公正。
其四,健全政府機關辦公用具采購信息通報制度,切實使政府機關辦公用具采購信息通報內容和形式實現具體化。具體通報內容和形式應包括:一是要有政府機關辦公用具采購的數量、金額及其采購方式的運用、供應商信譽等方面內容的信息發布。二是原則上要有政府機關辦公用具上述采購信息一月一通報的形式(當然,也應有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定時通報的說明)。這樣有利于在規范政府機關辦公用具采購行為的基礎上,提高政府依法采購的效益。
(作者系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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