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民間收養服務具備可行性
政府購買民間收養服務具備可行性
■ 楚橋
蘭考縣的一場大火,燒出了部分地區孤兒救助機制匱乏、社會公共管理及服務存在漏洞的現狀。對此,相關人士呼吁,“在政府集中供養孤兒能力不足,而國際上又積極提倡家庭寄養模式的背景下,只有政府主動采購民間收養者的服務,才能保障孤兒在最類似家庭的條件下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筆者認為,從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設計和改革現狀看,政府購買民間收養服務具備可行性和必要性。
政府采購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10多年來,其政策功能得以充分發揮。近幾年,財政部要求大力拓展服務類采購,逐步將公共服務項目納入政府采購管理范疇;北京、寧波、上海、山東、廣東等地,積極探索教育、衛生、養老、助殘、慈善救濟等多領域購買服務方案,掀起了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第一輪熱潮。而政府購買民間收養服務即屬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范疇。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其直接目的是為了滿足社會對公共服務的需要,同時實現社會管理創新、政府自身改革和職能的轉變。將政府購買民間收養服務納入政府采購,可將政府無法很好履行的部分職權轉移給社會慈善組織,同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現財權的對應轉移,既符合弱勢群體的迫切需求,還可通過標前項目評審、投標人資質審核、公開競價、合同履約等環節的監管,強化公共服務提供者的競爭,引入績效管理理念,確保服務質量,進而提升采購效果,更好地實現“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這一樸素的民生訴求。
而就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本身而言,越來越多的公共服務納入政府采購管理范疇,不僅是擴大政府采購制度管理范圍、實現與GPA規則逐步接軌的先決條件,也是政府采購適應基本公共產品和服務提供方式改革、參與政府職能轉變的客觀需要。浙江省財政廳廳長錢巨炎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隨著改革進入深水區,政府采購不再只是“用好錢”、完成采購即可,還需實現更高層次的目標,即政府意圖。此外,政府采購民間收養服務,為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埋單,也增強了政府采購制度的生命力。
事實上,就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而言,部分地區已先行一步。1月5日,《北京市慈善事業促進辦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草案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可通過財政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慈善組織提供社會服務。2012年,廣東省印發《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暫行辦法》及《2012年省級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項目目錄》,將262項服務項目納入第一批政府采購服務范圍,其中包括慈善組織及社會組織服務。此外,青島、遂寧等市也出臺了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相關規定。
但是,政府購買服務的核心,是使政府從全能型政府轉變為優質公共服務的提供者,關鍵是要實現政府監管職能的回歸。政府采購在執行中能否很好地實現這一初衷和目標,是一項挑戰。同時,還需考慮服務類采購標準難以量化、需求難以描述、履約驗收和后續監管存在困難等問題。只有解決了這些,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機制才能真正得以建立。
民政部公布的數據顯示,我國現有孤兒61.5萬人,其中民政部門兒童福利機構養育的孤兒有10.9萬名,其余則散落民間,由親屬、民間機構等撫養。亟待完善的兒童福利制度、相對薄弱的社會管理水平、多重凸顯的社會問題,都在拷問政府執政能力及公信力。在財政直接補貼奏效不佳的情況下,采取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或將彌合社會福利體系的缺憾,為孤兒們找到溫暖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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