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的投訴 相反的結果
相同的投訴 相反的結果
■ 秦子龍
前幾天聽到一個案例:某政府采購項目在結果公示后,遭到某投標人的投訴,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在受理該投訴后,調閱了所有招投標資料及評標現場的錄像,看到評標現場采購人代表曾說,某投標人不僅產品好,也比較有實力。監管部門認為,該話語可能會影響評標專家的打分,影響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故判定該評標結果無效,要求采購機構重新組織該項目的采購活動。
筆者還曾看到一個相似的案例:某項目負責人在開標后向采購人代表介紹說:“王局長,她是A公司的小鵑,A公司實力不錯,這幾年中標了我們的不少項目,這次希望也挺大的。”最終該項目因A公司中標遭到其他投標人Q公司的投訴,而該地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在受理投訴后,卻判定評標結果正確,駁回了Q公司的投訴。
兩個完全類似的案例,兩地的監管部門卻作出了截然相反的結論,讓筆者感到困惑不已,就此談點個人意見。
首先,從嚴格意義上來講,無論是采購機構、采購人還是評審專家,只要發表過可能會對其他評審專家產生影響的言論,均可能對最終評審結果產生影響,從而影響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當然,如果評審專家都能始終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人的影響,確實不會對結果產生影響,但這種情況是無法保證的。所以,前一案例的判定結果應是符合政府采購公平、公正原則的。而后一案例,監管部門認為:“本次采購并不存在Q公司所說的不公平現象,評分結果也充分說明Q公司并不具有競爭優勢,A公司的確是此次采購中性價比最優的供應商。”實際上此判斷依據是有問題的,因為評分結果是在項目負責人表達意見之后產生的,評審專家是否受到該言論影響是不能肯定的。
其次,監管部門在處理投訴時采用不同的判定標準會對政府采購市場產生不良影響,因為投標人參加投標是不分地域的,如果相同情況在不同的政府采購市場受到不同對待,會讓投標人無所適從,從而否定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原則。
最后,這兩個案例也提醒采購機構、采購人乃至評審專家,無論是開標還是評標都不能發表任何可能影響公平、公正的言論,當然也不能泄露任何可能影響公平、公正的其他有關招標投標情況。規范的采購活動不只是要求行為合法,還要求相關人員語言、行動規范、做到不多說、不錯說,謹言慎行、依法操作,維護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原則。
綜上分析,筆者認為,各地監管部門應該統一處理投訴的適用標準,而該標準的核心應該是公平、公正原則。
責任編輯: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