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監管要突出一個“敢”字
政采監管要突出一個“敢”字
■ 黃學書
隨著政府采購范圍不斷擴大、采購項目逐漸增加,如何有效開展監管已成當務之急。筆者認為:在監管中除了領導重視、措施具體、獎懲分明外,還應注意處理好以下3個關系:
敢于監管與擅于監管。在開展政府采購監管中,既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產品質量法》、《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積極認真地開展監管,不走過場不流于形式,又要講究監管的方式方法,提高監管的水平和質量。敢于監管是有效監管的前提和基礎,擅于監管是有效監管的保證和關鍵,只有將兩者有機結合,才能做到既有力度、又能適度。當前,在監管中重點是要突出一個“敢”字:一是敢查。不管是哪個單位、什么人只要是違反了法律法規和現行規章制度,損害了國家和單位的利益,都應主動去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敢于曝光。二是敢糾。對違規違紀的事例要敢于糾正,限期整改。
對人的監督與對事的監管。在監管中既要開展對事的監管又要突出對人的監督。近年來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下發了不少“加強監管”、“從嚴查處”的文件,但問題仍時有發生,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只注重了對事的處罰,而忽視了對人的處分,使一些違紀違規的人仍然獎金照拿、職務照升。因此,要有效地開展監管必須把對人的監督作為重點,堅持做到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外部監管與內部制約。要切實開展政府采購監管,應通過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管這兩個途徑來實現:在內部制約方面,應注意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業務分工以及權力分解等環節上形成制衡關系,建立健全行政責任制、經濟責任制和執法執紀責任制;在外部監管方面,財政、審計、監察等職能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在規范運行的基礎上,建立統一有序的監管機制,把解決難點和重點作為突破口,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與此同時,還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監督的作用。
(作者單位:湖北省恩施自治州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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