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嚴格限定應急采購適用條件
國際視野-應急采購
歐盟嚴格限定應急采購適用條件
歐洲法院曾處理一起涉及采購方式變更的案件,由于預計學生人數會增加,為趕在新學期開始前完成采購項目,西班牙馬德里大學將其建筑合同劃歸為應急采購。然而,歐洲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是,這種情況并不適用應急采購。
在歐洲,當緊急事件發生時,締約當局可選擇進入不帶競爭邀請的談判程序,無需發布采購公告便可直接與一個或幾個供應商進行簡單協商,確定采購合同。由于沒有引入競爭,歐盟對其適用情況進行嚴格設定,以保護采購過程的公開透明。
《歐盟公共采購指令》2004/18/EC(以下簡稱《指令》)中將采購合同的授予方式分成5類,包括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競爭性談判、含有公告的談判程序與不含公告的談判程序。而應急采購作為可進入不含公告談判程序的條件之一,被賦予嚴格定義。《指令》中強調,只有在“極度緊急”情況發生,采購處于“絕對必要”,且發布公告或談判程序時間受限時,才允許采購人不發布公告直接進入談判程序。
歐盟成員國在啟用應急采購程序時需確定緊急事件的發生具有“不可預見”性,且緊急事件不歸因于采購實體。不可預知事件意味著不在正常經濟領域和社會活動中發生的事件,如山洪暴發或地震這種亟需緊急服務救助受害人的事件。
《指令》同時指出,加速的限制性招標程序規定項目從發布公告到合同授予全程至少需要20天,這其中,發布公告并獲得供應商響應的時間約為15天,供應商采用電子化手段響應標的時間約10天,另有10天用于競標者提交報價。對于在緊急狀況下超出這一時限的服務采購,締約當局是能夠在該時限內發布公告,并完成合同授予過程的,采購實體則不得采用不帶邀請競爭的談判程序。
此外,《指令》還規定采購方須提前計劃,為內外部審批程序完成后留下充足時間。許多訴訟案件敗訴原因便是其所聲稱的“緊急”是具有可預見性的。采購方應為所有相關程序的完成預留充足時間或至少起草公告,盡可能確保在任何變化進行中的程序中做出裁決,即任何可能發生的變化仍屬于通知范圍。
當緊急事件在不可預見的狀況下發生,且事件發生并不歸因于采購方時,采用加速限制性程序并不意味著一勞永逸。歐洲法院在評估項目是否屬于緊急情況時,通常會排除一般程序,首先考慮事件屬性及合同相關利益程度,以及若發生延遲,利益損害的可能性。
在評估項目是否屬于應急采購范疇時,健康、安全及防止財產損失應作為優先考量因素。在評定其他利益因素時,歐洲法院可能并不傾向于采購進入無公告談判程序,如在上文中的馬德里大學案例中,由于項目未涉及健康、安全或財產受損等方面,學校只是為保證在新學期人滿為患前能完成新建筑,因此,歐洲法院并不認為這些理由足夠充分。
即使在人民健康和安全受到威脅的狀況下,若采購延遲發生的損失程度較低,無公告談判程序也可能被拒絕采用。西班牙曾因其在采購藥品時未經公開招標程序而采用無公告談判方式被歐盟委員會提起訴訟,歐洲法院認為僅以防止未來供應短缺為理由而采用談判程序是不合理的,只有當緊缺情況實際發生時才有資格使用。
當緊急情況能提前預知或事件發生可歸因于采購方時,則應服從公共采購規則開放市場以便增加競爭性。若這種狀況發生,采購在加速限制性招標時限內無法完成時,采購實體則需面臨兩種選擇:接受對公眾利益可能發生的損害,或違反采購法。
如果采購實體選擇違反采購法,尤其是當人民安全或健康受到威脅時,歐洲法院可能不阻止合同授予程序。采購實體需要負相應法律責任,并向能夠證明在有競爭程序條件下可獲得采購合同的公司支付賠償金,但這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一般很小,因為公司通常很難證明它們一定可以贏得合同。
(朱穎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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