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規范評審專家管理
全方位規范評審專家管理
■ 劉文佳
在當前政府采購實踐中,評審專家管理可以說是工作中的薄弱環節。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對評審專家的行為進行約束,并實施有效管理:
一是夯實基礎,切實做好專家庫的組建與管理工作。
第一,改革現行征集評審專家的辦法。改變傳統的在有關媒體上發布征集公告的征集方法,敞開大門,深入各個專業領域,包括經濟管理機構、司法服務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等,去挖掘、鼓勵各個層面推薦專家,掌握最廣泛的人力資源。
第二,改革傳統的審核確定專家辦法。一方面要改革現行單憑畢業證書、專業資格證書來圈定評審專家的辦法,實行道德審查與專業審查并重的方法;另一方面,要改革不重視實際能力的審查辦法,有效解決由個別人關在門內審核確定專家的問題。
第三,改革現行靜態維護管理專家庫的辦法。實行評審專家動態管理辦法,建立評審專家定期更新制度。
二是完善機制,建立管理與使用相協調、權利和義務相對等的管理制度。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對評審專家的具體評審過程的監管缺少規定,管用分離的結果是:監管部門“管”有辦法,采購代理機構“用”卻無從下手;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規情形難以認定,管理辦法也未作說明,容易造成實際評審工作中評審專家的義務、權利、責任不對等。
因此,建議盡快完善管理辦法,引入對評審專家的監督、制衡、考核、評價、獎懲、退出機制,切實解決專家權責不對稱問題。
三是嚴格監管,把評審專家的行為建立在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基礎之上。
第一,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建立和完善評審專家庫管理機制,制定可操性強的專家行為規范準則。
第二,嚴格執行“管用分離”,確保評審活動公正公平。
第三,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制度,定期不定期對評審專家進行培訓。
第四,對政府采購專家評審活動加強監督制約。規范專家執業行為,加強專家培訓考核,健全專家評審承諾制度、評審現場信息反饋制度,執行評審回避制度,必要時可實行評分公示制度。
第五,建立政府采購專家敘述說明制度,發揮專家在評標過程中的公正、獨立作用。
四是客觀公正,最大限度地限制評審專家的自由裁量權。
為了防止個別評委的傾向性,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可對評標規則進行改進,如:剔除最高和最低分再計算平均分;要求打分超過平均分±20%的評委做出解釋等等。
五是實施考核,切實增強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責任感。
制定專家評委考核辦法和考核細則,堅持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考核成績突出的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評標專家資格,從評標專家庫中清出。
(作者單位:河北省張家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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