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招標文件編制再添新指引
福建招標文件編制再添新指引
本報訊 記者趙家旺 通訊員李穗華報道 招標文件編制過程中哪些是不可逾越的“雷池”?福建給出了新的答案。
日前,福建省財政廳發布《關于福建省省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招標文件編制指引和實施指引的補充通知(四)》(以下簡稱《補充通知》),對招標文件的編制、招標流程及評審工作、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參與投標、落實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項目驗收、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外項目的執行等方面作出了補充規定。
據福建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補充通知》體現了3個鮮明特點:
一是結合實踐中的重點問題,對招標文件重點條款的編制作出了進一步規范。比如,在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的實質性條款和廢標問題,《補充通知》規定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的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中集中列示無效投標及廢標具體條款的對應序號,未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中標注序號的不得作為無效投標及廢標條款;在直接關系評標結果的評標標準方面,《補充通知》規定,采取最低評標價法的,不得采取設定評分條款的方式設置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采取綜合評分法的,以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作為評標基準價,不得設置以平均價、中間價、調節系數等為基準價的計算方法。
二是按照新近頒發的制度辦法,對評審現場管理、投標資格認定等事項作出了進一步明確。《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福建省《關于明確省級政府采購項目中多家供應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參與投標如何計算供應商家數問題的通知》等規定內容在《補充通知》中得到充分體現。
三是貫徹政策功能要求,進一步推進中小微企業的扶持政策落地。其中規定,集中采購目錄內信息技術及信息管理軟件的開發設計、修繕及裝飾工程項目采購預算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家具、印制品項目采購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應當專門面向小微企業采購。專門面向小微企業采購的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采購時,必須在采購文件中注明,非小微企業的投標將被拒絕。
“招標文件編制對實現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細化的情況下,招標文件編制也存在一定的彈性空間,并可能引發風險。因此,明白無誤地告訴當事人哪些不能做、哪些可以做、該怎么做,顯得至關重要。”上述負責人表示,福建省自2007年便開始招標文件的規范化工作,制定了貨物和服務項目招標文件范本,并發布招標文件編制指引和實施指引。此后,福建省結合新的制度規定和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于2008年、2009年、2010年先后3次以補充通知形式對招標文件編制指引和實施指引進行補充和完善。這些舉措對提高招標文件編制質量、規范采購行為起到了顯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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