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質疑可能會形成自傷
政采維權方式的運用(2)
無效質疑可能會形成自傷
■ 馮智恒
質疑是政府采購活動中運用較為普遍的維權方式,供應商應當敢于、善于和恰當運用質疑來維權。
1.質疑的前提是“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質疑的事項應當是清晰的、具體的、客觀存在的。不要僅僅因為招標條件對自己不利,或者因為競爭失利,在激憤情緒的支配下,對那些猜度的、假設的或與自己權益無關的事項提出質疑。供應商一旦提出質疑,就要追求質疑的成功率。因為,無效質疑會損傷供應商的企業形象,降低供應商的信用評價,打擊采購人與之合作的信心。
2.要有具體指向和明確訴求。指向是指質疑的具體事項和該事項所損害的具體權益。指向不能寬泛,不能模糊,要清晰明了。訴求是指質疑人提出的終止損害、糾正錯誤、彌補損失的明確要求。指向具體,訴求明確,有助于權益的維護。
3.要提交相應的證據。“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證據法的基本原則,質疑人有義務對其所主張的事實提交證據。采購人有義務復核質疑人提交的證據,并根據認定事實的需要,自主搜集補充證據。沒有證據支持的質疑,會因舉證不能而不成立。采購人掌握有能夠支持質疑的證據的,應當主動引用,對質疑事項予以認定,不能隱匿或銷毀。采購人沒有義務查證質疑人的憑空假設和無端猜疑。
4.質疑必須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提出質疑的供應商一定要注意認真研讀招標文件,如果招標文件規定了質疑的形式要求,供應商提出的質疑的形式就應當符合這個要求。沒有規定形式要求的,質疑也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質疑必須用書面形式提出。《政府采購法》第52條規定得非常清楚,口頭質疑不是法定質疑形式,采購人可以依法不予受理。
——書面質疑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質疑行為是供應商的法人行為,書面質疑是供應商以企業法人名義發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書。法定代表人簽署是書面質疑產生法律效力的形式要件。沒有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質疑,采購人可以尋求法定代表人認可,也可以退回,要求其法定代表人簽署后重新提交。
——答復質疑的時效起算日期是質疑書的送達日期。早于送達日期的質疑書簽署日期,不是計算答復時效的依據。
——質疑書應當用合適的方式送達。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方式送達為宜。最好的送達方式是傳真+電話告知+郵遞。傳真是最為快捷的送達方式,且可以取得發出和到達時間的第三方憑據。傳真發出后,最好用電話通知接收方及時查看。質疑書的原件應當隨后用快遞方式郵遞。招標文件對質疑的送達有要求的,應當符合其要求。與采購人同城的供應商愿意派人送達原件的也可以派人送達。說明一點,按照招投標行業的慣例,被動接受的文書并不要求簽收,質疑人應當自證送達,采購人沒有簽收回執的法定義務。
5.質疑要在規定的時效期限內提出。質疑的時效是質疑受理的重要條件。《政府采購法》第52條規定,質疑時效的起算時間是“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終結時間是“七個工作日內”。把握“七個工作日”很容易,把握“知道或者應知”相對困難一些。一般來說,對招標文件的質疑,時效的起算時間是招標文件實際開始發售的日期。注意,實際發售開始日期不一定是公告開始發售日期,也可能晚于公告開始發售日期。對更正事項的質疑,以發布更正公告的日期為時效起算日期。對采購過程的質疑,一般以投標截止日期為時效的起算日期。對中標或成交結果的質疑,一般以中標或成交公告發布日期為時效起算日期。
合理使用詢問方式,可以推遲對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時效起算時間。前提是供應商權益受到的損害是隱性的、模糊的、難以尋求到證據的。這類損害可能因詢問求得的答復而成為顯在的、清晰的、可以認知的和能夠證實的。供應商可以憑詢問的答復證明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以收到答復的日期為質疑時效的起算日期。
時效規定不是對采購人受理質疑的約束。當采購人認為供應商質疑的事項確有實質性損害發生,不受理可能影響公平正義時,可以受理超出時效期限的質疑。
6.質疑的語氣要平和自然,以陳述事實,展示證據,表達訴求為要,不要用攻訐的語言。質疑的目的不是宣泄情緒,而是要解決權益受到損害的問題。爭取采購人的理解和同情,有助于權益的維護。
7.采購人對質疑事項沒有保密義務。對質疑的答復,將依法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有關供應商。
8.無效質疑可能會形成自傷。供應商在行使質疑權維護自身權益時,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采購人的采購利益,是采購項目的核心利益,應當受到優先保護。與采購項目核心利益相沖突的它項利益不是合法利益,不能得到保護。
招標是一個按特定規則締結采購合同的過程。在政府采購的招標活動中,采購人與供應商的地位并不平等。在某些情況下,采購人是招標活動的組織者和招標規則的制定者,供應商是招標活動的參與者和招標規則的接受者,供應商的利益派生于采購人的采購利益。招標是一種條件篩選,條件不是所有供應商都能等量滿足的。招標沒有金銀銅牌,中標人只能有一個。供應商的利益就是中標,當供應商的利益不能最大限度地契合采購人的利益,即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條件時,供應商的利益只能服從采購人的利益。供應商不能將自己的權益無限放大,在維護自己權益時不要越界傷害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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