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新規定破解老難題
預算批復后如何促其及時采購、如何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縮短采購時間、如何追求最優性價比……山東省以立法形式對政府采購工作中的諸多疑難雜癥進行破解
山東:新規定破解老難題
本報訊 記者邢曉丹報道 本月剛剛施行的《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全省政府采購工作進行了整體規范,其中一些制度創新點對政府采購工作中的諸多疑難雜癥進行了破解。
預算批復后如何促其及時采購、如何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縮短采購時間、如何追求最優性價比……這些政府采購工作中的疑難雜癥,在各地各級政府采購工作中有著不同程度的表現。山東省財政廳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辦法》在全方位對山東省政府采購工作進行整體規范的同時,立足于本省工作實際,針對疑難雜癥的成因和表現進行了相應的制度創新,力求以新規定破解老難題。這些創新點一方面很好地對接了上位法,另一方面,這些創新本身是廣泛調研、征求意見的結果,因此接地氣的創新將更容易被執行。
對于及時實施采購的問題,《辦法》要求預算單位在采購預算批復后2個月內編制采購計劃,當年11月底前執行完采購預算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屬于追加預算的,應當在追加預算后3個月內執行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在提高采購效率方面,《辦法》規定,公開招標或者競爭性談判供應商不足三家時,經報批可以現場變更為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評審報告送預算單位由5個工作日縮短為2個工作日,采購結果確定由5個工作日縮短為3個工作日,采購合同簽訂由30日縮短為15日內完成;供應商不履行采購合同的,經核準可順位選擇排名第二的供應商為中標供應商;采購合同履行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工作。
在提高采購結果的性價比方面,《辦法》提出,采購中心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采購價格監測制度,并對采購項目論證、文件編制、信息披露和指標確定等做出明確要求。對合同履行和驗收做到采購與驗收人員相分離,較復雜的采購項目由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予以驗收等。除制度創新外,《辦法》首次在全省范圍內明確相關當事人違規處罰條款,與規范工作和創新管理形成了很好的互補。
山東省財政廳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在博采眾長之后,山東省把《辦法》的主要制度創新點放在了解決本省實際問題上,調動全省各級各部門的力量,群策群力,集全省之力去解決政府采購工作中的諸多現實問題。同時,《辦法》在執行過程中,也會根據山東省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政府采購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根據上位法的調整,對現有條款進行修訂和完善,促使《辦法》接地氣。
數歷程
大事記
2011年年初
山東省財政廳著手進行《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起草工作。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形成《辦法》初稿,并發送有關部門征求意見。
2011年年底
根據反饋回來的意見和建議,省財政廳對《辦法》進行了多次修改,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
2012年年初
《辦法》被列入山東省政府立法計劃,加快了立法步伐并確保其質量。省財政廳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組成聯合起草小組,在借鑒其他省市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全省工作實際,對《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辦法》會簽稿。
2012年10月
《辦法》經省財政廳廳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送請省直有關部門進行會簽。同時,在政府法制網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2年12月
根據反饋意見,省財政廳對《辦法》會簽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辦法》送審稿,并按立法程序送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在認真研究吸收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辦法》送審稿進行了全面審查修改,并報山東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2013年7月2日
《辦法》由山東省省長郭樹清簽發,以省長令形式頒布。
2013年9月1日
《辦法》正式施行。
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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