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條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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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條款解析
《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8章56條,主要規范了政府采購管理體制、預算和計劃、組織實施、采購合同、質疑與投訴、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辦法》對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內容作了銜接性規定,對上位法中不便于實際執行的內容,結合省內實際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同時,為突出預算和計劃的重要性,將其單列一章。上述做法使得《辦法》既符合上位法規定,又符合工作實際,體現了山東特色。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
政府采購建設工程依法進行招標投標的,依照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未規定或者政府采購建設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投標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解析:《招標投標法》是程序法,是用來規范程序的?!墩少彿ā凡粌H規范程序,還有很多管理和政策方面的規定,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是指程序上適用,而不是其他方面。
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監督管理與操作執行相分離的管理體制。
解析:這是省內首次明確提出實行監督管理與操作執行相分離的管理體制。今后,山東省各級財政部門要堅持政府采購管采分離,明確自身工作內容為制定制度辦法、實施監督管理和做好質疑投訴裁決等工作,而不是介入操作環節。接下來要全面清理省內介入執行環節、干涉市場競爭的管理措施。
第四條 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落實節約能源、環境保護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進口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報經財政部門核準。
解析:明確政府采購為政府重要的調控手段,是財政支出的主要方式之一。政府采購讓財政性資金更好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采購工作必須體現國家的政策方向。
第二章 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第七條至第十一條)
解析:政府采購預算要應編盡編,實事求是把預算編實,按照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把預算編到最底一級,不能出現像“采購電腦”這樣簡單的采購預算。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三條對政府采購預算進行了原則性規定,《辦法》對此做了具體規定:一是明確了年度內追加或者調整的部門支出預算中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同時追加或者調整政府采購預算。二是規定了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要求和主要內容。三是為督促采購人落實采購計劃,對預算執行設定了期限,并規定了政府采購預算未執行完畢以及無特殊原因未執行的法律后果。四是明確了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的效力,規定政府采購必須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計劃執行。未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的項目,采購人不得組織實施,不得支付采購資金。
第三章 政府采購組織實施(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七條)
解析:該章節內容在《政府采購法》中有相關規定,《辦法》在遵循上位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使其更方便操作執行。
一是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需求進行論證,準確、完整地編制采購文件,并明確了采購文件的內容。二是為減輕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負擔,發揮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功能,規定供應商可以采用銀行票據和專門機構出具的擔保函等形式交納保證金;采用擔保函形式交納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三是明確了編制投標(響應)文件和開標(報價)的要求,并規定了八種投標(響應)文件無效的情形。四是規定了評審委員會的組成、評審專家產生方式以及評審工作的基本規則,對評審工作進行了詳細規范。五是規定了廢標或者終止采購活動的情形,并規定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貨物、服務,廢標后變更采購方式的條件和程序。六是規定了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確定標準、評審報告的編制以及采購人如何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七是規定了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后,中標(成交)公告和中標(成交)通知書的發布要求。八是對采購當事人及評審委員會成員在采購活動中不得從事的惡意串通行為進行了細化。
第四章 政府采購合同(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
解析:一是規范合同簽訂,明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供應商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中標(成交)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二是規范合同履行,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嚴格履行政府采購合同,并明確了供應商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采購人可以采取的措施。三是規范合同履行情況驗收,明確了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驗收的時限和要求。四是規范采購資金支付,明確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及時向財政部門申請支付或者自行支付采購資金;政府采購節約的財政預算資金,由財政部門收回。
第五章 質疑與投訴(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解析:一是明確了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時限,要求其在遞交投標(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提出。二是規定了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如何處理質疑事項,要求其簽收回執,并自簽收回執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質疑事項依法予以處理并做出答復,書面通知提出質疑的供應商和相關其他供應商;質疑事項成立的,應當中止采購活動并予以糾正。三是細化了財政部門受理供應商投訴的程序,并明確了處理要求。四是規定了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的方式等內容,明確其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處理投訴事項。
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七條)
解析:《辦法》首先原則規定了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其次具體規定了財政部門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督檢查職責和措施。再其次規定了審計、監察機關以及其他依法對政府采購負有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另外,《辦法》還對社會監督內容作了規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
解析:政府采購工作各相關單位,在政府采購的哪個環節、方面出現了何種違規情況,財政部門應相應地對其做出何種處罰,在此章節中有明確規定。為處罰提供明確依據,在政府采購工作中充分彰顯法治理念。
第八章 附 則(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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