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該為評標過失買單
誰該為評標過失買單
■ 本報記者 朱穎
在某地代理機構組織實施的一項招標活動中,投標人提供的投標文件的技術參數明顯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而評標專家卻給該投標人打了高分,使其最終中標。有人質疑在這樣的狀況下,評標專家是否要對其過失負責?作為標的組織者的代理機構,是否也應負有相關責任?
專家如何為過失負責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8號令”)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對評標專家的職責作出明確,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進行評標,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18號令第五章的法律責任中有明確條款,評標委員會組成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責令招標采購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有關法律規定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因此,評標委員會成員需要為評審行為負責。”齊致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明德在采訪中表示。
財政部與監察部于2003年公布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中也對評審專家的不良行為處罰細節作出了規定??偟膩砜?,處罰方式按所違反的情況與動機不同主要分4種,一是通報批評或記錄,二是取消評審資格,三是涉及違規違紀行為,給予行政處分,四是由于評審專家個人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則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然而現實的處罰狀況又如何?事實上,各地在實踐中對評審專家的查處廣度和處罰力度都十分有限,為數不多的幾個處罰案例中,最高的也不過是警告、曝光等。
過失動機難認定
實踐中,監管機構對評審專家的過失動機很難認定:是故意之舉,還是無心之失?是因評審專家經驗素質不足引起,還是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工作疏漏,或是違反職業道德謀取私利?動機上的差異都會最終影響其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判定。
“舉例來說,如果評標標準規定滿分是10分,專家卻打了100分,這個專家的評標應當無效。但更多的情況是專家對標書的理解與采購人、集采機構、監督機構不一致,專家認為是在按照標書給分,但其他人不這么認為。這時,除非監督機構確認評標結果無效,否則只能尊重專家的理解。事實上,目前的制度并不支持追究評標委員會的責任,除非有評標委員會受賄的證據、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人串通的證據。”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表示。
“的確,作為監管部門在執行中也自有難處和無奈。”遼寧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處長孫中才在采訪中表示,雖然該省在2009年就頒布了《遼寧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不良行為處罰與公告暫行辦法的通知》,然而在實踐中,專家在評審中出現的不良行為很難判斷其動機來源,是出于自身能力有限還是故意徇私舞弊?此外,來自監管部門的處罰力度也有限,在執行中能做的也僅是將其記入黑名單,或在專家庫中除名。
代理機構需擔幾分責
發生這樣的狀況,作為評標活動組織者的代理機構是否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呢?在這個問題上,專家的意見并不一致。
一位不愿具名的業界律師認為,評標專家的行為導致違規的供應商中標,代理機構肯定是應當承擔責任的,但也應區分評標專家的故意和重大過失,代理機構在承擔相應責任之后可以向評標專家追償。
“代理機構與專家之間是一種雇傭的法律關系,支付的評標費用本質上是一種勞務費,在雇傭關系的基礎下,雇員的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失的,雇主應當承擔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第三人損失的,雇主應當與雇員承擔連帶責任,雇主承擔責任后可以向雇員追償。”該律師表示。
然而,何紅鋒認為,無理由追究代理機構的責任,評標委員會并非他們組建。如果制度允許代理機構組建評標委員會,該項目的評標委員會也確實是代理機構組建的,才可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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