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采購方式的誤用和濫用
反對采購方式的誤用和濫用
■ 汪泳
政府采購方式實質上是政府采購主體在進行采購時所使用的方法和依據的程序。政府采購主體在進行采購活動時,需要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可以說,《政府采購法》本身就是一部政府采購當事人選擇某一法定政府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法律。
現實中,政府采購方式的誤用和濫用主要體現在脫離法規進行創新。一些地方對政府采購方式的創新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是抽簽法,如政府采購采取資格預審隨機抽簽法、限定范圍隨機抽簽法、公開招標后隨機抽簽法、合理定價評審抽簽法。二是采購方式的雙重疊加,如公開招標后進行二次評審,公開招標后再進行詢價或談判。三是評審僅供參考,如采取完全等同于公開招標或是類似于公開招標的前期程序,但專家的評審意見僅供采購人參考,究竟如何定標完全取決于采購人。
此外,有些地方將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單一來源采購等較常用的采購方式進行分類處理:對于極其特殊復雜的項目,必須要扶持特定供應商的,采取單一來源;比較特殊復雜的項目,應該要扶持特定供應商的,采取競爭性談判;相對專業性不強的項目,不必須扶持特定供應商的,采取公開招標。上述分類劃分完全背離了政府采購方式的采用原則。
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被推動建立的,迄今也不過十幾年的時間。在改革初級階段,在缺乏專業人員、社會環境、法律體系和誠信機制的條件下,在立法能力、經驗不充分的前提下,采購方式的規范程度無法求全求細。政府采購方式不夠完善,政府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具體程序不夠清晰,制度的缺失導致相關主體獲得大量的自由裁量權和尋租空間。
就《政府采購法》規定的五種采購方式而言,每一種都是法定方式,在符合特定的條件時依法采用。一味地強調公開招標,導致不該公開招標的項目進行公開招標,只能是社會資源的浪費;一味地規避公開競爭則無疑會導致腐敗。
(作者單位:深圳市財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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