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把握《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準確把握《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 本報實習記者 邊琛瑤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什么樣的條件?《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六項條件。那么在實際操作中,采購當事人該如何準確把握這六項條件呢?記者就此請上海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副處長王周歡對《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了詳細解讀和分析。
應細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之條件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一個民法概念。《中國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企業法人。需要明確的是,機關法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只能作為采購人,不允許以投標人身份參與;事業單位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參與政府采購投標活動。
那么,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比如合伙企業、個人投資企業,能否參與政府采購投標活動呢?王周歡認為,這取決于招標文件中對供應商資格的規定。“如果招標文件僅規定‘供應商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那么投標時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都可以來。”王周歡建議,招標文件應就此進行細化,將合伙企業、個人投資企業、事業單位等是否有資格參與投標、是否限制非法人企業參與投標等規定清楚。比如一個課題采購項目,則有可能允許自然人或者事業單位來參與投標;若是貨物或服務類采購項目,其所要求的供應商主體則可能只是企業。
企業又可分為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其中,企業法人按《公司法》規定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招標活動呢?在實際操作中,最常見的就是如何處理總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系。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那么分公司能不能投標呢?“如果規定分支機構不能投標,那很多項目都沒辦法做。”王周歡舉例說,全國性經營的企業如電信、保險、金融、電力等,在各地都設有分公司,如果各地的每一項業務都需總公司親自投標顯然是不現實的。因此,王周歡建議:“分公司可以參與投標,但必須達到兩個前提條件:第一要得到總公司的授權,第二要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投標。最終責任應由總公司承擔。”
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是控股公司關系,他們各自都是獨立法人,均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那么母公司與子公司能否在同一項目里同時投標呢?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按照這一規定,母公司與子公司可以參加同一招標項目的不同標段的投標。但需要明確的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可以相互借用資質和業績,因為兩者之間是獨立的。”王周歡說。
正確理解“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那么什么是“重大違法記錄”呢?王周歡認為,重大違法記錄可分為受過行政處罰和受過刑事判決處分兩種情況。其中,行政處罰一般分為警告、罰款、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整頓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中所稱重大違法記錄包括:(一)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對供應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但警告和罰款額在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決定除外。(二)各級司法機關對供應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做出的刑事判決。
在實際操作中,對上述規定的準確把握并非易事。如有一家公司,被建設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六個月,六個月之后它參加了政府采購投標活動。有人認為,這家公司在停業整頓滿六個月后的三年之內都不能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王周歡認為,行政處罰有期限要求的,期限屆滿后即可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再如某公司負責人因罪被判刑,而此案判決未追究公司的刑事責任,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定罪后,該公司還能否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呢?王周歡表示,這要結合具體案件來決定。此類案件的難點在于,現在的行賄案件往往被判處的是法定代表人,其公司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多。因此,能否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具體還需要看法院如何判決。
其他條件需提供相應材料證明
關于其他四項條件,王周歡表示,要求供應商要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在實際操作中,要注意把握良好的商業信譽需要通過具體形式來表現,如沒有被列入不良記錄;要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則要求供應商在履行某一項要求時,需要提供相關設備設施的證明文件,如設備購置的時間,以及設備是否符合要求的相關材料;對于供應商是否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則供應商需要提供相關憑證。需要明確的是,無論公司成立時間長短或提供憑證多少,只要其擁有良好的記錄,采購人都應該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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