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評審問責制度勢在必行——關于執行財庫[2012]69號文件的思考
建立評審問責制度勢在必行
——關于執行財庫[2012]69號文件的思考
■ 劉躍華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以下簡稱《通知》)執行一年多來,對于優化政府采購評審環節,厘清政府采購各相關方在評標過程中的權利、義務、職責,以及保證評審工作質量,無疑產生了重要的指導和推動作用。作為政府采購一線工作人員,筆者認為,實踐中要更好地使《通知》中的有關規定落地,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商業秘密要守口如瓶
《通知》要求采購代理機構要確保評審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保證商業秘密不被泄露是我國法律賦予供應商的合法權利之一,也是法律賦予政府采購活動中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必須而且應當切實履行的法定義務。
從政府采購活動的實踐來看,很大一部分商業秘密是由供應商擁有,供應商在參與政府采購招投標過程中,經常直接或間接地涉及自己所投貨物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些信息包括貨物的設計、制造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決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投標文件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供應商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中,投標文件中的商業秘密存在讓招標人及評委專家獲悉并將其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可能。以上信息均具有很強的經濟價值和相對的秘密性,必須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來加以保護。一是建立嚴格的保密措施,不允許攜帶通訊工具、攝影器材、電腦等進入評標現場。二是簽訂保守秘密合同,約定相關保密事項。三是對相關保密事項如商品配方、價格、商品運作要素等及時封存入庫,防止泄露。
樹立公正意識
《通知》要求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認真履行組織、審核、評審職責。這需要采購代理機構具備公正意識和過硬的職業素質。
首先,公正意識是培養采購代理機構職業素質的關鍵。采購代理機構雖不直接參加評標,卻負有組織協調、審核評審數據等責任,以及把握評標工作的方向,負有對評標工作組織責任,因此,評標結果的好壞與采購代理機構有很重要的關系,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既是政府采購工作的核心,也是采購代理機構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其次,工作質量是采購代理機構的生命,工作質量的提高是通過細化質量指標、硬化管理措施、優化考評機制和加強監督機制來實現的。
最后,主動接受監督是推動政府采購健康發展的途徑。采購代理機構的位置負有組織政府采購活動的職責,可能引來許多抬轎子、講恭維話、求情辦事情的人,也會遇到各種誘惑和考驗,因此,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除了嚴格要求自己外,還要自覺主動地接受監督,努力增強采購代理機構的人格力量。要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抓好特約監督員的工作,不斷完善和加強政府采購的質疑、投訴處理工作。
盡快建立評審問責制度
《通知》明確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干預或者影響正常評審工作,各級財政部門對評審活動相關各方違反評審工作紀律及要求的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評標專家由于個人行為,致使采購項目偏離正確的軌道,造成項目失敗的現象是經常發生的。因此,建立評審問責制度勢在必行。
第一,專家由于主觀上過失或故意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按照民法賠償原則來處理。作為政府采購主體之一的各級機關行政和事業單位是國家政權的組成部分,務必引起專家的高度重視。在政府采購項目中,對專家施加“高度注意義務”,源于其工作的高度的專門性,以及委托人由于缺乏專業知識而對專家給予的高度信賴,要求專家不出紕漏,這是專家理應承擔的責任。
第二,專家的過失表現為專家違反“高度注意義務”,致采購人或供應商的利益受到損害,應由專家自己舉證;對于復合型的致害原因,受害人應當請求專家承擔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對于專家過失和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應當考慮專家或第三人在舉證問題上的利益協調,若專家不能證明其評審行為無過失,或者不能舉證排除因果關系的存在,則應當承擔對當事人或第三人損害賠償的責任;因專家過失受到損害的人,要求專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基于過錯責任的法理,也應當由專家承擔舉證責任。
第三,可建立專家評審責任保險。一是專家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評審責任保險。二是專家責任保險并不能夠取代專家對他人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專家對其造成的受害人的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害,應當自行承擔填補損害的責任。三是專家責任保險對被保險人所為犯罪行為或者故意行為造成受害人的損失不提供保險保障;專家責任保險并不會助長專家的過失心理,從而引發專家責任的膨脹。國家應當充分發展專家評審責任保險,以推進專家問責制度的實施。(作者單位:湖南省省直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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