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政府為綠色產品創造需求市場
瑞士:政府為綠色產品創造需求市場
地處歐洲中部的瑞士,依照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被公認為世界最富裕的國家之一。作為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第一批參與方,瑞士公共采購每年交易總量超過300億瑞士法郎,而在將綠色公共采購(GPP)概念融入全購買環節上更是走在歐洲前列。
注重市場與公平
在瑞士,GPP概念早已超越了滿足法律要求下的產品購買,遵守法律程序不過是供應商參與招標的一個必要條件。與此同時,政府還承擔著為綠色產品創造需求市場的責任,并在采購中使用各階段與全生命周期法,不僅更關注價格因素,且在生產過程中盡可能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將環境資源效率、再循環內容、禁止富含危險物質、及生產過程與產品方法等均納入考量范圍。
關注全生命周期是瑞士實踐GPP的一個重要特征。瑞士政府曾在其可持續發展戰略中強調應在貨物、服務與工程全生命周期內以適應社會、經濟與環境的高標準需求為原則進行采購;此外,購買經濟最有利標的也是瑞士公共采購的另一大準則。“購買最物有所值產品并不等同于購買最低價格的產品或服務,而是在可支付范圍內獲得多方收益。”瑞士聯邦環境辦公室的伊芙琳·韋南佐尼認為。
在實踐GPP過程中如何評估產品是否達標?瑞士對技術參數與授予標準審核嚴格,并用一系列認證標簽注明產品所符合的不同標準。如附有“藍色天使”與“能源之星”標志的產品能夠證明技術參數達到規定標準。事實上,第三方標準認證機構在瑞士的公共采購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若無此類標志,供應商則需額外提供相關信息,以證明技術參數符合規定標準,采購人也需嚴格審查此類文件。此外,供應商還需要簽署一份自我宣示單,表明其所提供產品符合所有需求。對于授予標準,也有不同種類的認證標志用于證明產品或設備高于標準或表現更好。
采購策略的一致性
根據對《政府采購協議》的承諾,瑞士開放了聯邦與州/市兩級政府采購,其法律體系也分別覆蓋這兩個層面。聯邦層面主要遵從《聯邦公共采購條例》與《聯邦公共采購法》,其中,《聯邦公共采購法》多用于GPA的實施 ,而《聯邦公共采購條例》則將瑞士政府采購事務具體規則細化,并覆蓋了與歐盟及多項雙邊協議及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協議中政府采購的內容。州層面的法規則包括《公共采購內部控制協議》及《州公共采購條例》等。
瑞士聯邦政府采購主要分集中采購與非集中采購兩種方式。4個集中采購實體包括負責工程建筑、ITC設備與服務及家具購買的聯邦建筑與后勤局,負責紡織品、事務、車輛及軍備物資采購的國防裝備采購局,負責國家道路建設的聯邦道路局以及負責商務管理的政府差旅中心,這4家采購實體負責購買《聯邦公共采購條例》附件中提及的大部分貨物和服務。而在非集中采購中,采購單位可購買上述條例附件中不包含的服務,主要是咨詢與科研服務。
在瑞士,法律規定了3種招標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與自由采購。與我國的公開招標程序類似,在瑞士,招標信息在進行公開發布后,供應商需在指定期限內報價,經過一系列資格審查、價格談判、評標程序后最終選擇最佳方案;而選擇性招標則類似于我國的邀請招標,招標信息發布后,締約部門根據收到的投標申請選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再向其發出投標邀請,對于復雜的采購項目,則要事先對供應商的總體運營能力進行評估;自由采購無需發布招標信息,招標部門可直接指定某家企業投標,由于缺乏競爭性,此類采購通常需要滿足一系列苛刻前提,只有在公開程序中無人投標或投標方存在技術方面的特殊原因、為保護知識產權以及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下才可使用此種招標方式。
在瑞士,無論選擇那種采購方式,采購策略都是一致的。當采購單位發現采購需求時,明確產品的各類屬性,包括技術參數及授予條款等,挑選符合參與條款的應標供應商,并進行嚴格篩選,對于滿足經濟最有利標的條件的供應商授予合同,并對供應商與合同進行管理。(朱穎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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