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供貨商行賄采購人,怎么罰?
協議供貨商行賄采購人,怎么罰?
■ 本報記者 程紅琳
日前,《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接到某市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來電,反映當地某協議供貨入圍供應商的工作人員為了拿到更多業績,行賄采購人。他感覺,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中多是針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成交結果產生等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所以想咨詢一下,協議供貨商行賄采購人,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能否對其進行處罰?處罰依據是什么?是該處罰企業還是處罰企業負責人或是其行賄工作人員?
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多位業內法律專家,專家們認為,對于供應商的上述行為,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可以援引《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及地方性法律法規對協議供貨供應商進行處罰。
廣東省高木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志堅表示,協議供貨有效期內,是協議供貨商履約過程,協議供貨商行賄采購人的行為,可以適用《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該條款規定,供應商有條款中所列6項情形之一的,將被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項情形中的第4項為“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楊志堅認為,這位讀者反映的協議供貨商行賄采購人的行為,適用第4項情形。
同時,楊志堅表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與《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是一致的,協議供貨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因此針對上述行為的處罰,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也可以適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其次,她認為地方性法律法規如有相應規定的,也可以成為監管部門的處罰依據。
對于這位讀者提到的,該處罰公司還是處罰人的問題,楊志堅說:“找到了處罰的依據,其實這個問題就已經有答案了。目前,處罰工作人員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楊志堅認為,供應商的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行為,一般來說都是職務行為,所以追究的也應該是供應商的責任,而不是個人的責任,除非是個人的行賄等《刑法》中明確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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