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要實現“三個轉變”
聚焦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爭鳴
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要實現“三個轉變”
■ 文鋒
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現對公共資源的集中交易、集中管理,是國務院制訂的一項重要政策。政府采購作為公共資源的一種重要交易形式,應當積極響應中央號召,積極參與這項工作。但從已建立并運行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來看,許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財政監管職能弱化現象。因此,也使一些地方的改革存在“協調難”、“溝通難”現象。對此問題,筆者作如下分析:
政府采購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主要問題
以山東為例,按照山東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統一規范管理的意見(試行)》(魯廳字〔2012〕15號)規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定位應當是“三個提供”,即:為公共資源交易提供場所,為市場主體提供服務,為政府部門依法監管提供平臺。同時也明確了“有關行政監管部門依法履行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職能,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業有關交易規則、運行程序、監管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的職能劃分。從政府采購來講,即是: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是交易運行的載體,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是交易的具體組織者,而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是監督管理者。在制度設定方面,整合后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側重場所建設、設施設備管理、服務標準和服務效率等方面,而具體項目的實施規則、業務流程和監管辦法,仍由各行政主管部門制訂。
從目前狀況來看,一些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職能定位存在一定的偏差,在職能設定時,普遍規定了“制訂交易規則、加強協調、管理和綜合監督、負責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專家庫的建立和抽取、采購信息發布、招標文件審查、開標和評標過程監督管理、受理投訴并進行調查處理”等內容,實質上已經賦予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一定的監管職能。但同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還承擔著供應商報名、資格審驗、招標文件發售、投標保證金收取等職能,又替代了一部分政府采購執行職能。這種“管中有采、采中有管”的模式,實質上是一種“采管不分”的模式,與《政府采購法》精神相背離。在實際工作中,受行政隸屬關系和機構規格等因素的制約,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沒有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權,在政策制度制訂方面也缺少話語權。
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要及時轉變觀念
政府采購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是大勢所趨,不是進不進的問題,而是如何進、進去怎樣做的問題。如果職能定位和運作機制得當,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將會大大提升政府采購規范化水平和整體服務質量。筆者認為,面對公共資源交易體制的改革,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必須及時要轉變觀念。
一是轉變“怕”的觀念,積極主動地協調溝通,實現共同目標。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目的是促進公共資源的統一規范管理,而不是形成新的體制弊端,這與政府采購的監管目標是一致的。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不能總是怕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建立會使自身的法定監管職能受到影響,怕與平臺之間難以協調,怕造成新的管采不分,而是應當立足共同的目標,在堅持原則、堅持依法行政的基礎上,主動提出自己的觀點,爭取領導的理解和支持。如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能夠為政府采購交易提供更規范的場所、更好的設備條件、更周到的服務、更有序的流程,那么這一改革就是有效的,對政府采購工作就是有利的,共同目標就能夠實現。
二是轉變“等”的觀念,積極完善管理體系,保障監管職能不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是一項新生事物,將會有一個長期的發展完善過程。對此,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不應當只作為一個旁觀者,坐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自己發展,然后再去判斷其職能劃分是不是準確,運行中出現了哪些問題,有哪些地方與財政的法定職能存在沖突,在發現問題后再去抱怨別人拿走了自己的職能。在改革初期,的確可能出現職能劃分不清,財政監管弱化等負面影響,但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更應當從自身找原因。財政監管職能的弱化,往往是由于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正是由于自身的制度體系沒有完善,一些地方脫管漏管,或者沒有管到位,才容易產生這種問題。如果政府采購電子化監管平臺建立了,政府采購預算完善了,政府采購標準化建立了,專家庫管理、代理機構管理、供應商誠信體系建設也都完成了,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最多也只能在執行方面進行整合,在監管方面沒有任何插手的空間。也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避免這種職能弱化、丟失現象的出現,而公共資源交易改革也會少走不少的彎路。
三是轉變“只說不”的觀念,主動研究政策,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作為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來講,在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整合和平臺建設中,該堅持的原則必須要堅持,但對于出現的問題,作為監管部門卻不能只是簡單地說“不”,而是應當提出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告訴牽頭主管部門應當怎樣做。比如:監管部門提出要準確定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職能,但如何才算是準確?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的統一規范管理,首先應當理清監管、執行和平臺三者之間的關系,以便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職能作出準確定位。這點,山東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統一規范管理的意見》(魯廳字〔2012〕15號)中,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是實現交易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的交易載體,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是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管主體,具體交易的執行則由各市場主體、經監管部門認定資格的中介機構等來完成。只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主管部門真正理解了,在確定平臺職能時,才有可能在考慮相關部門法定職責的基礎上,建立起定位準確、權責清晰、運轉高效的公共資源交易運行機制,有效避免因改革而產生職能交叉。
(作者單位:山東省泰安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責任編輯: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吨袊少張蟆芬詫I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